(四)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强化管理措施。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城乡规划法》第65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管理职责,成立领导小组,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履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能,由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是要强化村级管理职能。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农户建房的现场踏勘、规划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先建或乱占乱建等不按规划要求建房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情况,协助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二是要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建房办证。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民建房审批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明确规定农民建房办证,由各镇(处)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提供全程服务,让农民在便民服务中心拿到建房所需的“一书两证”。三是要尽快制定出台土地置换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办法。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的配套。在居民点的建设上要与“迁村腾地”、“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争取项目资金,以弥补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不足和解决土地置换、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五是要结合村庄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执法力度,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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