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为:可开具套印财政局印章正规发票的公立医院。
2、乙方承担每年度新增加志愿者参加甲方在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举办的培训会议、到服务地报到等与志愿服务有关系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且属于本方案约定范围之内的保险责任,出险时由地方项目办及团中央志愿者工作部出具证明以确认被保险人身份。
二、除外责任:
(一)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高额医疗费用)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7、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8、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普通疾病门诊保险责任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13、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15、保单年度累计300元以下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注:未尽事宜参照下列条款:《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理赔指南
一、 理赔必备文件:
住院医疗/意外医疗
A 身份证复印件
B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注:住院费用收据,若为意外,包含门诊收据)
C 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D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E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
F 检查、化验报告单
意外身故
A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B 户口注销证明
C 丧葬火化证明
D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F 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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