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管理监督
3.1 反违章的管理监督实行分层负责和分层考核。各部门、班组均要建立违章记录,对发现的违章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2 各级领导在巡视生产现场时,要把查禁违章作为重要内容。反违章检查小组每月进行1-2次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违章情况及时指出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质安部汇总进行考核,记入违章档案。
3.3 部门领导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违章情况,对重大检修、施工、试验的工作现场应指派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作为“安全流动哨”,动态跟踪查禁现场违章。
3.4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要把违章监督检查作为现场安全监察的重要日常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并对部门、班组的反违章工作实行监督。
3.5 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操作监护人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应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查禁及对现场装置性违章的检查。
3.6 班组长每天应对班组人员的作业性违章和工作现场的装置性违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 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装置性违章情况。
3.8 质安部、设备部对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在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发生。
3.9 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违章所在部门的领导和质安部。
3.10 凡发现上级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上报或报告质安部。
3.11 发现装置性违章应立即报告设备部、质安部。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或在检查中发现装置性违章应填写《安全监察通知单》,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3.12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设备管辖部门负责消除。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消除。装置性违章消除后,应在《安全监察通知单》注销,报质安部备案。
3.13 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由设备部提出整改计划与方案,经主管副总经理研究决策,指定有关部门实施。
3.14 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一时消除有困难的,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把它列为人身、设备安全“虎口”,加大安全措施的力度,予以重点监控。
4 考核规定
4.1 凡本部门检查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本部门进行经济考核,同时必须报质安部汇总备案。
4.2 凡属公司“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或本部门以外人员发现的作业性违章,由质安部按扣分、扣奖标准进行考核,并扣分和曝光。
4.3 一个月内本部门应集中检查不少于二次,并有检查记录。如没有开展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而被“反违章”检查组、质安部检查发现有作业性违章的,则扣部门第一责任人80元,分管副职及安全员各50元。
4.4 对装置性违章,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扣奖20--200元,外包单位发生违章作业则作一次性扣款500元,如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违章作业,加倍扣款。
4.5 装置性违章发现后,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扣责任部门100元。
5离岗、待岗及培训
5.1 凡公司职工发生作业性违章被查到,则主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给予扣分,次要责任者按扣分标准减半扣分。所扣分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进行累加。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同一种、同一类的违章作业,则给予加倍扣分。
5.2 考核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5.3 凡公司职工在考核周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一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则必须离岗接受教育培训至少三个月;累计扣分达到18分时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扣分达到14分时,给予待岗处罚,待岗时间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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