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市养路段(队)是本地县道养护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接养农村公路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乡镇和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辖区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计划,筹集本辖区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镇公路和集镇公路(规划区内)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村组公路的管理指导工作和养护检查考核工作,协助县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是村组道路管理养护的工作主体,负责筹集辖区内村组公路的养护资金和实施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川办发〔2006〕42号文件精神,按以下标准安排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纳入省交通厅统筹安排养护经费的农村公路范围由省交通厅按照“县到乡、乡到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以县市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投资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市(州)县级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市级交通部门按养护计划全额用于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县市人民政府将国家下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筹集到的资金一并打捆使用,设立“乡镇公路养护资金”和“村组公路养护资金”两个专项资金户头,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养护专项资金按日常养护定额补助、检查验收以奖代补、大中修改造补助、新建公路补助的顺序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按照 “一事一议”,以及资源置换、社会捐资等方式积极筹集本级道路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接受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发改委的监管。县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要积极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我州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特殊困难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其财政保障水平。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可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针妥善解决。
(六)已接养农村公路县道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养护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七)乡镇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县市按每公里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筹集,县市按每公里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负责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控制数)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建立模拟养护市场,在公路行业内部建立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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