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金的核定:
单位备用金的数额核定为2__3天的正常用量,由单位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请,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会计核算中心与报帐单位签定“备用金保管责任书”。
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备用金主要用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小额支出以及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财务代理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通过财政专户转帐结算。
三、备用金的保管:
各财务代理单位由报帐员按照规定及时开具财政专户支取现金申报单,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由财政所所长签字,方可领取备用金,由单位报帐员保管使用。
四、单位办理现金业务的规定:
单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单位收到的现金,除应缴存国库外,应于当日送存财政专户,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单位名称和相关经济事项,不得以其他形式存入银行或坐支。
(二) 单位支付现金,应从单位备用金中支付。单位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而备用金不足的,向会计中心提出申请,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 建立现金日记帐。单位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报帐员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现金收支情况。
(四) 按工作需要,报帐员应定期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结报手续,结报期一般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等,可适当延期,但回来后必须及时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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