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未经学校党委批准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加大对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联系点院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的,校党委要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校党委可以责令其重新召开。要把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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