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还应在增值税、消费税、环境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体现税收社会职能。
2.体现税收社会职能的分配使用措施
这一问题涉及税收收支划分、税收转移支付、财政预算制度等重要内容,除有些税种(社会保障税、附加税等)收入有专用特性外,其他税收收入都必须依法通过科学合理的再分配体系完成税收社会职能的落实。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中围绕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社会项目的开支,向来是各国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我们称此为公共财政转移性支出。各国根据本国国情依法均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税收分割的方法、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税收收支划分体系尚不合理,应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社会事务,分清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税收支出范围和比例,理顺课税与分配的关系,建立新的财税体制,从而增进全民福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措施可供实践参考:
(1)职能转移拨款,指为弥补制度转型、职能转型而发生的历史性、社会性债务而给予的补贴。如,为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空账”问题,必须有计划、逐年进行财税填补。
(2)贫富调节基金,指将一些比较富裕地区的税收直接转移给贫穷地区的基金调剂。
(3)社会救助拨款,指政府依法向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财税补贴。
(4)社会福利津贴,指政府向弱势群体、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在生活、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住房等项目的额外补贴。
(5)特殊津贴,指政府对老弱病残、妇孺幼稚、呆傻弱智、孤寡者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补贴。
(6)社会津贴,指政府应对通货膨胀、经济社会危机,而向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帮助,如副食补贴、物价补贴、全民分红等。
四、实现税收社会职能应注意的问题
实现税收社会职能应以依法治税为根基,使税制具有鲜明的公平性、效率性和透明性。我们既要使税制结构科学合理、各税种间功能互济,又要注意第二次分配所涉及的社会福利水平高低适度、强调个人责任;既要着力改革完善既有税收体制,增强间接税的税收社会职能,又要着力建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新型税收模式,有效进行社会调控;既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依法使用税收分配措施,增加税收使用的透明度,实现社会利益;既要坚持不懈地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的作用,又要强化税收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既要加强税收基本制度建设,又要着力考虑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政策的目标衔接。只有这样,税收社会职能才能真正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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