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没有经历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轨迹,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税收社会职能程度还是相当高的(虽然在一段时期税收只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在“低工资、高福利”的模型下,税收还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功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较为滞后,我们虽然基本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体制,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尤其表现在税收社会职能出现转型时期的迷失,无法充分应对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现阶段,税收社会调控乏力。因此,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改革流转税、完善所得税(包括制定社会保障税)、加强财产税立法、完善税收征管法、税收使用制度已是新时期中国税制改革发展之趋势。
三、税收社会职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严格、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是协调社会阶级阶层关系的一个基本手段。市场能带来效率却未必能带来公平,直接促进阶级阶层关系的和谐。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是:高度重视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以税收为杠杆适度地调节收入差距,并且通过制度和政策引导高收入阶层投资慈善和公益事业,从而有效地协调阶级阶层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就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而言,我们对税收社会职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分析和研究,以增强其实效性。
(一)理论基础
1.税收社会职能实现前提——国家在抵御社会风险中的定位与作用
当前,国家在抵御社会风险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的认识已为各国所共识。国家在应对贫困、贫富分化、劳动风险、社会保障风险、公益事业投资不足等各种社会风险中,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该规则的参与者,但限于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国政府只是参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然而,这个认识过程也经历了很长时期。如,17世纪以前的英国政府认为:“贫穷是个人的罪恶,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还有人认为“贫困是穷人生育太多”,经济大危机之前的美国也认为“每个人应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没有足够生存能力的人失败或贫困是应该的”等。可后来的巨大社会危机给社会造成的破坏使人们认识到依靠传统力量已不能抵御工业社会中的社会风险,国家有义务有责任采取各种手段,来调整市场制度造成的不公正,不论是早期的费边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福利主张,还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都对此进行了充分说明。
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而该模式的划分主要以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程度、资金来源不同作为标准。当前有三种社会保障模式: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自我积累型。(1)自保公助型,主要以德国、美国、日本、中国等为代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遵循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在资金筹集方面多体现自我保障,辅助以国家财政补偿机制,税收社会职能较高。(2)国家福利型,主要以英国、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充当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角色,由财政负担主要资金来源,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解决所需资金,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税收社会职能很高。(3)自我积累型,主要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在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该型体现效率和激励原则,由国家立法强制雇主和雇员的一方或双方必须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通过强制储蓄,形成基金积累应对社会风险。在此模式中,税收社会职能不高,但是后来的发展中,有关国家已开始注重税收社会职能作用。如,2006年智利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积累模式下,再增加一个非缴费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每个人大约100美元,资金来自一般的税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一国的税收社会职能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一国的社会政策理念目标和对人的关怀程度,而且取决于国家对抵御社会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一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就目前我国而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双重缺漏,我们的税收社会职能尚未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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