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不仅被称为横面或水平活动频繁的社会,能够映醒人们由内在需要而引起的竞争欲望,加速社会历史财富的积累,而且都比较重视人的价值存在、现实利益和平等要求,表现在法的建构中,就是要求法更多地贯彻公道、平等、民主原则,体现人的价值和利益要求,也就是说要求法律更加明确地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排除各种影响这些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和因素。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行政法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另一方面,具有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行政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但是从行政法的特性和我们今天的环境来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特别的意义。
首先,从行政法主体的地位来看,公民个人处于弱者地位,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地位极不对称。行政机关握有行政权一一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而公民个人只佣有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各种权利,自身不备有强大的物质力量来实现这种权利。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无论设立什么样的制度,都不能改变行政机关的优越地位。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行为通常比较容易纠正,而且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各种手段防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为,通常由于考虑公共利益,需要更多的程序才能加以纠正。不仅如此,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制止公民个人滥用权利的管辖主体之一,而公民个人却不可能成为制止行政滥用权力的管辖主体,而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才能制止行政滥用权力行为。此外,行政法往往又赋予行政机关种种权力如强制执行,而公民个人在行政法上通常并不享有任何特殊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成了行政法上的“弱者”而行政机关是“强者”。因此,从法理学上的“公平”或“正义”观念出发,需要更多地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法在这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行政法意识发生原理来看,行政法是因为制止行政违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人们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法律来限制不法行政。行政法的形成,它本身又具备了保障行政权的作用,但只是具备保障合法行政权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行政权有效、合法地行使也就是防止行政权无效、违法地运用。因此“保权”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控权”,“保权”和“控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行政法产生的政治需要的。再则,从行政法保权作用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作为国家工具的国家机器衍生功能。因此,保权从统治的角度来看不是目的,而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统治阶级利益或“公共利益”虽然不能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划等号,但从政治与法律的一致性及法律的统一性的角度来看,合法的公民权益就是统治阶级要保护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说属于统治阶级利益范围。
最后,我们应当看到,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影响较深的国家,行政权力一向坚固,不仅如此,建国以来,由于怠于法制建设,目前行政权失控或法外行政是主要危险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询私枉法的现象,而我国公民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特别淡薄,在此情况下,强调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在我国,如果片而强调行政法对管理相对方的管理,不强调对行政权的制约,不弧调保障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即“重官轻民”极易导致“法制下的新专制”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这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行政立法内容上,要加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权利的祛码,改变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民主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的现状,要从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去构造我国行政法休系。行政法不仅要授予行政权力主体以行政权力,而且要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仅要保证和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而且要防止和避免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滋生;不仅要赋予行政机关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且要为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不仅应当惩治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且应当平等地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只强调行政法的限制、禁正、约束和惩罚职能,不能只重视使用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只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这些都限制了行政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还需要重视行政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行政法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地参与,使行政法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意使用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便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现行政法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法发展的垫本要求。而行政法的民主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没有市场经济,不可能有民主的行政法,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取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行政法的民主化程度又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交流材料简述行政法经济观和民主观(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