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建议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妇联与各执法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纪检部门要严肃纪律,对凡是党员干部“包二奶”的,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姑息手软。司法机关则应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论什么人“包二奶”的,都要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包二奶”犯罪案件,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因“包二奶”提出的自诉和公诉案件,对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简单不予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及时救助受侵害妇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对于认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建议在认定标准上要适当有所放宽。司法部门承办人员要着重理解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的精神实质,而不应机械地理解。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比较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有规律地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就足以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则可认定为婚外同居,而不宜以“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限制,以此解决部分举证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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