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偶有外遇举证困难。因为“包二奶”的关系比较隐蔽,知情人往往不愿作证,妻子一方举证困难。“包二奶” 的概念较模棱两可,其复杂多变的形式和隐蔽性使得调查取证往往很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的很少有公然登记结婚的,也很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已经生了一两个孩子也并未公开同居,所以受害方很难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在司法中取证也很困难,因此实际受到处罚的也就不多。重婚罪名成立的话,它要求被告必须分别和两个不同对象有两张结婚证,或是不仅婚外同居还要傻乎乎地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起码要有邻居指证婚外公开同居者为公开夫妻。 如此,“包二奶”或重婚是一个很难套上的罪名:其一,即使有人想重婚,也不会自投罗网再去登记;其二,邻里间很难知道旁边住的隔壁主人是谁,是不是夫妻。重婚案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的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指证嫌疑人是夫妻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许多人怕惹事生非也不愿作证,而逐渐变得艰难。
3、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还占据一定地位。部分公民个人对婚姻家庭纠纷视为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排斥社会干预;执法机关以家务事待之,“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愿管,没有把婚姻关系上升到法律关系层面来认识,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导致了诸如“包二奶”、重婚现象有蔓延之势。
4、要处罚这类现象目前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有些工作人员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有些被害人告到了法院,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被拒之门外。
五、如何发挥妇联组织在抵制、遏制重婚纳妾、包二奶现象中的作用的几点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和女性“四自”教育,提高妇女群众法律意识。要加大对《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建立提高全民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一是教育受害者。从大量的信访案件来看,女性之所以成为“包二奶”的牺牲者,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自我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帮助其自身真正坚强起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唤醒妇女自身巨大的潜能,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思想和道德素质,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二是教育“二奶”。在社会批判、谴责“包二奶”现象的同时,必须考虑“一只手拍不响”的道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就有这么一些女人,投男人所好,她们靠本事吃饭没有本事,出苦力又吃不了苦,干脆干起这投资小见效快的“二奶生意”。因此,我们也必须加大对这些人的教育力度,教育她们自食其力的能力和信心。三是教育缺乏法制意识或心存侥幸心理的包“二奶”者。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文明进步、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道德、制度与法律要三管齐下。 在提倡完善法律对“包二奶”的惩治和监督之外,更多的应该运用党纪、政纪、道德和舆论的监督约束力量,达到遏制的目的。建议政府分层次处罚“包二奶”, 对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比如以姘居、通奸、嫖娼等形式出现的“包二奶”行为,则应该通过党纪、政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予以相应的惩处。当今社会,单位对人的约束越来越小,社会体制上的变化,使得婚姻的约束力下降,婚外情的现象看上去好像越来越多。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包二奶者应该受到道德的遣责,使包二奶者良心上不安,自责,生活在惴惴不安之中,但是这种约束不像法律,具有强制性。所以,要将这种情况降低到较小的程度,我们从制度上应该作出努力,以弥补道德和法律调节的不足,可先由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法规或规章,作为本地区的规章制度加以贯彻和实施,如可以出台《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意见》,进一步明确“包二奶”的定义、划定执法各部门在处理这类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对于未达到重婚罪的行为,说明如何强化社区及村一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的调解力度。总之,通过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三管齐下,有效遏制“包二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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