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 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字[2019]45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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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焊、**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 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罐区、可燃**体及助燃**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站; 3、可燃液体、可燃**体、助燃**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库、加**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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