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的标段范围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同时标段划分应结合区域和施工场地布置情况,尽量减少分标,避免各标段间的交叉施工,以满足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
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 公开招标,预计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须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预格预审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
(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组应在发出招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对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已有的供应商可直接确定为邀请投标人。邀请的投标人综合实力应在同一水平上。对被邀请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将不得以资格和业绩不足作为否定其中标的理由。
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定邀请的投标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中应详细列明其资质、业绩、施工(供货、服务)范围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前,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业务部门人员应当先
行拟订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招标文件编制原则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有编写、审核、批准程序。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应组织审查会对招标文件编制原则及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一) 施工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工程技术部组织编写。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技术部分需重点论述的内容,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 货物招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如有)或工程技术部组织编写;设计院负责提出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工程技术部组织审定。
技术规范书要合理确定设备配套供货范围和技术参数,不允许有排斥其他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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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人的倾向。对项目特有的外部条件需要进行工艺系统多方案比较,在确定设备选型或第一次使用的设备时应由设计院牵头,进行专题研究,有明确意见后再行招标;应尽量避免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设备选型的论证。
(三) 服务招标:招标文件由业务部门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组织编写。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技术部分应重点论述的内容,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适用于公开招标)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适用于施工招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评标标准和方法作出规定,列出评标时除价格
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理竞争。
(一) 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因素的重点应在于资质、质量安全目标及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等)、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以往完成工程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二) 货物招标项目评标因素的重点应在于经济性能、供货范围、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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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指标、寿命、结构特点、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资质、销售业绩、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三) 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等招标项目的评标重点应在于技术商务部分,评标因素为资质、业绩、质量保证、技术方案、组织机构、服务人员数量(人月数)和服务的质量、财务状况和银行资信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施工招标和货物招标最高不超过XX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超过YY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对有分包的项目,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分包商短名
单。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可由投标人在中标后提出分包商的推荐短名单,经招标人批准后,由中标人招标决定。项目组不得在招标中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设标底,原则上对市场行情能
够准确把握的,方可设标底,每个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在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
施工招标的标底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以及工程规范、技术条件、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素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第三十四条 工程技术部或营销策划部提出招标申请。申请招标条件:
(一) 已完成招标文件、招标大纲的编制和审核。
(二) 如为邀请招标方式,须完成推荐邀请单位的资格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招标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招标工作组根据批复意见,向投标
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要求投标单位书面回执,确认是否愿意参与投标以及投标段、联系人、即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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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用公开招标方式时,由招标工作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
人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工作组应向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出售招标
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允许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三十九条 发标时填写招标文件发放记录表,领标人须持有法人代表委托
书,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组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项目组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十一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澄清问题,
招标工作组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前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十天,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函件或传真)通知公司。公司对要求日期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来源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答复,同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单位,要求其距开标前两天以传真形
式确认是否前来投标,招标工作组做好记录并向公司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开 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领导小组预备会议在开标前召开,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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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关于前两个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工作大纲和评标日程表,确认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平分标准;决定开标、评标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工作组人员主持,设监标人、拆
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邀请公司采购监督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第四十六条 开标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 技术标、商务标和价格标同时开标;
(二) “两阶段开标法”。即在收到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后,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开标,并进行澄清、评价,之后再开价格标的开标方式。技术标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将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变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或作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修改。采用两阶段开标法时,价格标应在技术商务标评分完成后,技术商务评分未统计汇总之前开标,价格标开标前招标人应对收到的价格标以投标人认可的方式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八条 开标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 在开标会议正式开始前,会务人员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运到现场,并分单位、分类码放整齐;
(二) 投标人提前进入会场,并签到。
(三)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宣布会场注意事项,对招标过程简要介绍,介绍到会的主要领导,采购监督部门代表和其他来宾(不得介绍评标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介绍开标工作人员。
(四) 监标人宣布招标工作纪律、保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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