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
通告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告[2014]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4﹞2号)
为了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采集涉税数据效能,保障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报送范围、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新版财务会计报表从2014年1月开始启用。 一、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1 / 2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分为企业会计准则 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其中,企业会计准则 类报表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不同又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担保业和非金融业财务会计报表,每类行业报表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不含担保业)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类报表样式详见附件)。
二、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我局从征管实际情况和数据采集需要出发,将纳税人的报送范围进一步限定于登记类别为单位登记、个体登记和临时登记,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纳税人(不含非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三、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各类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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