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3.4.4 日接触噪声时间(h) 8 4 2 1 卫生限值[dB(A)] 85 88 91 94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3.4.6 类别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表4.7.1的要求,并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生活饮用水源附近不应有污染源。 表4.7.1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编号 感官性状指标 1 2 3 4 5 6 7 项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值 总硬度(以CaO计) 铁 锰 铜 锌 挥发酚类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氟化物 氰化物 砷 硒 汞 镉 铬(六价) 铅 细菌总数 大肠菌数 游离性余氯 化学指标 8 4.7.1 9 10 11 12 13 毒理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标准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应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应有异臭异味 不应含有 6.5~6.8 不超过450 mg/L 不超过0.3 mg/L 不超过0.1 mg/L 不超过1.0 mg/L 不超过1.0 mg/L 不超过0.002 mg/L 不超过0.3 mg/L 不超过1.0 mg/L,适宜浓度0.5 mg/L~1.0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0.04 mg/L 不超过0.01 mg/L 不超过0.001 mg/L 不超过0.01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0.05 mg/L 不超过100个/mL水 不超过3个/mL水 在接触30 min后不应低于0.3 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水利工程验收 12 质 量 检 查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4.1.11 条文内容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检查结果 4.3.3 12-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4.3.4 4.3.5 4.4.5 13 验 收
序号 13-0-2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0.6 SL168—201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1.0.9 条文内容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检查结果 13-0-3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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