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监督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庆发[2014]18号)和市委党负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考核六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庆党廉办发[2015]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入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会精神,严格执行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监督检查考核六项制度,建立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日常监督制度 重点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四个一”日常监督工作。即:
1、“一书”:年初,县委和县纪委,各基层党委(总支)、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分别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
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追责办法,做为责任人履行职责的遵循和上级进行考核重要依据。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人一份,报上级纪委备案一份。
2、“一督查”:年中,各纪委(纪检组)对各自督查对象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督查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等。督查中,要分别听取“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汇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新高度工,全面了解掌握督查对象党风建设的情况。重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提示的责任内容,要逐项检查,完成的要看效果如何,未完成的要查明原因,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督查登记表》,经党组织加盖公章,由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签字认可,各责任人留存一份,纪委(纪检组)备案一份。对发现的问题,要通过约谈主要领导、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整改落实。督查结束后,将督查情况汇总,向同级党委(总支)、党组汇报。县纪委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所联系指导的乡镇、单位(部门)实施督查,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对廉政风险较大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督查情况向县
委报告。
3、“一台帐”:各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各自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要逐级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纪实台账,随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资料、纪委(纪检组)日常监督检查资料和党委(总支)、党组年度考核资料归集成册,实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台账由各责任单位统一保管,主要分三部分,其中自查材料部分由各责任单位负责随时填充,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专题会议材料、半年工作报告、年度专题报告、主要领导履责情况登记、年度整改措施,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的资料。日常监督检查材料部分由各纪委(纪检组)负责在监督结束后提供,主要包括基础工作督查评价、主要领导履责日常督查情况、廉政谈话、警示约谈记录等。年度考核结论材料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提供,主要包括年度考核责任追究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评议结果、考核情况反馈意见和督促整改通知等。
4、“一报告”: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总支)、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总支)、党
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二)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廉政谈话制度 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廉政谈话。各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制作记录备查。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负责任、同级纪委委员进行谈话。党委(总支)、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教育。谈话主体要向谈话对象反馈责任制日常监督、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面的情况;指出谈话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听取谈话对象落实“两个责任”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做出的解释和表态,并提出具体意见;收集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作为主要内容。廉政谈话要经党委(总支)、党组或纪委(纪检组)集体研究,或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谈话前制定廉政谈话方案,将有关要求通知谈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在谈话中
如实汇报和反映情况;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参加并记录,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将廉政谈话情况通报同级党委(总支)、党组,纪委(纪检组)。
(三)严格执行述廉述责制度
各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向同级党委(总支),党组和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党委(总支),党组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1年以上的)在同一职务任期内参加县委、县纪委会议述廉述责不少于一次。
述廉述责内容主要包括:
1、庆发[2014]18号规定的责任内容,主要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部署督查、解决问题的情况,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分管责任,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的情况;
2、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项37条的要求,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纠正“四风”,加强本地、本单位或分管战线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本人作风建设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遵守《廉政准则》,在使用办公用房、配备公务用车、配偶子女从业、公款出国(境)、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等方面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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