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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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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或超过50学时者,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两次被学业警示或者该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而拒不办理;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10个工作日而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 (九)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做出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由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果无法送达本人,在校内公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学校下达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取消学籍、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执行财经处相关规定。 (五)以上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从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两年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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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旁听、进修学习或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形式完成学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换发。对合格后再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本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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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只能重修,不得参加重考。

(1)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违纪: 1、夹带书、本、纸张; 2、互相交谈; 3、窥视他人试卷;

4、不听从本考场监考和巡视人员指挥; (2)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在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及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对于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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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如果认识错误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原则上要求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或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校内予以公告。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如果无法送达本人,在校内公示。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时间。

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讨论,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由职能部门做出决定并下发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纪委、校办、保卫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各2人共11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为接到学校处理决定5日之内。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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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参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处分条例》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已按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不再改变。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年级本、专科生。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原颁布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主题词: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7月1日印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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