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电源
104.不同级别消防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05.在一、二级负荷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二)配电线路及电器设备防火
106.建筑物内(变配电室除外)高压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消防配电线路的防火敷设要求。
10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如下图)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2 防火分区1 防火分区1 防火分区3 二层 三层 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 防火分区4 配电箱 配电箱 一层 防火分区3 (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8.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9.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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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0.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11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联锁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112.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报警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包括常开防火门、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除以上情况外,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113.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最末一级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内供电电源、备用电源及双电源开关出线侧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监测点。
11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应至少设置一个区域显示器,区域显示器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115.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 (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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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建筑中,特级、一级、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展览建筑中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6)相关规范规定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的其它建筑或场所。
除以上规定外,其它建筑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2.7条规定执行。
七、防烟、排烟及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开启门的数量应按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取v=0.7m/s;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0m/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计时,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40-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v=1.0-1.2m/s。
117.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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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和门洞风速等指标。
118.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各自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空间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该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的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
当排烟风机需与通风风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当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专用空间或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进风口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119.当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使用功能为非营业性场所,且地下室层数≤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如该建筑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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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如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20.对于多层建筑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下图)
(附图121)
122.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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