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人均收入比改革开放初期分别增长了20.7倍和16.5倍,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1978 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35353亿元,三十年里增长了92倍多。2009年,全国各地区本外币存款比上年有较快增长。年末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5.6万亿元,同比增长27.7%。以上两组数据证明中国有相当一批人已进入高收入阶层,跻身于富翁行列,这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个人财富积聚渠道多元化,高收入阶层大幅度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的不断变化,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壮大,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使个人收入渠道增多,个人拥有的财产也随之大量增加,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更多的财富,而这又不断巩固、扩大了遗产税的税源。 2、法律基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与开征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具备。
首先,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婚姻法》中都对遗产的继承作了相应的规定,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最后,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和奠定了税法基础。同时,”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实施,法制教育的普及,以及法制观念、依法纳税意识的强化为遗产税的征收起了保障作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也为遗产税的适时开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3、国际借鉴:遗产税的悠久历史以及国外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迄今世界上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税率一般较高。。目前,俄罗斯遗产税最高税率为40%,美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5%,法国遗产税最高税率达60%。 遗产税制模式有: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 香港遗产税进程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3)总分遗产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份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人的遗产份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等。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构想 1、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总遗产税制
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我国遗产税法时,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可行。我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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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纳税意识较淡薄。如采用分遗产税制或混合遗产税制,税源难以保证,征管工作较为困难,同时,难以有效防止偷税、漏税;若采用总遗产税制,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先行征税,然后再分割给各继承人,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税制设计相对简单、征税手续简便。因此,综合以上因素看,我国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制模式。 2、纳税人的确定和征税范围的选择
(1)纳税人的确定。具体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以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为纳税人。这样便于控制税源、简化征管。 纳税义务人。有遗嘱执行人的,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为纳税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的,以依法接收遗产的单位和组织为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2)征税范围的选择。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在于对少数率先富起来的人的遗产进行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限制以继承方式富起来个人的财产积累速度。因此,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局限于有较多财富积累人的遗产。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及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规定年限内赠与他人的财产。 3、税率的选择
在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税种,实行的是累进税率,且累进税率平均高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美国的遗产税税率为55%,德国为67%,丹麦为90%。根据我国国情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我国遗产税税率可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10%、20%、30%、40%、50%,这样既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又可提倡正确财产观,使人们珍惜社会财富。 4、相关的配套措施
(1)要鼓励公益性、慈善性的捐赠。对于向希望工程、残疾人福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等捐赠的遗产,应准予在总遗产中扣除或优惠免税。
(2)健全和完善各类财产评估机构,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财产的价值,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科学的课征依据。
综上所述,开征遗产税尽管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开征这一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每个法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由本国的国情,特别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想和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遗产税无疑会加快这一目标的实现,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从当前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制定立法纲要,作出立法规划,制定法律法规”。当前,人们对遗产税的开征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上、思想上的基础。遗产税已被全国人大列为远景立法计划,因此,我们应积极收集资料,做好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实施计划,设计可行性方案,促使这部新的法律尽快破壳而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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