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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药物中标企业不良记录管理 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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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的不良记录举报、有关情况反映或网上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列入不良记录并给予相应处理前,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告知所涉及的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申诉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违规企业产品被市场清退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清退产品有关情况,依次递补其它企业。

第十八条 其他挂网药品中标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记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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