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们已听到增值税“扩围”改革明年在上海先行先试的消息,令人鼓舞,对其正面效应和扩大改革覆盖面的前景值得期待。
环境税显然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直接相关。我们作为研究者的基本建议,是在“十二五”期间,应该积极推动使我国环境税制的一个通盘配套方案基本成形。在其中,要在积极考虑现有税种“绿化”的同时,推出像碳税这样的独立税种。
这样的碳税在中国可以在低起点上开始试验,它的综合效应也非常明显,首先是回应全世界都在谈论的应对气候变化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使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代表,站立在道德高地上,既回应了国际上的要求,又实际上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即促进我国的节能降耗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税是对那种化石能源使用多、碳排放多的企业征收的,首先是形成比较明显的经济压力,来逼着这些企业节能降耗,减少碳排放,升级换代。如果过不了这一关,则可能沦为被淘汰的过剩产能、落后产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杠杆作用就是这样发生的。
当然,设计上需从低起点开始,让企业有个适应过程。也要说到另一个国际经验,就是在这个税推出的时候,应该争取所谓“双重红利”:
一方面把某些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内部化,通过税负的提高,逼着它来升级换代,这实际上产生了一个全社会低碳环保正面效应的红利;另外一方面,因为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政府可以处理为在宏观税负不变情况下适当地普遍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与此同时,可带来较普遍的减税,有利于鼓励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发挥活力。
在中国碳税设计和环境税制的改革方面,所谓“双重红利”,是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加以借鉴。
发展方式的转变还要涉及另外一些事情,如在税收的优惠方面,我们要更多地注意对小企业、微型企业、草根创业者怎样形成更开明的税收环境。对于现在大家减税上关心的一些矛盾集中点,可能还要有更综合性的处理。
有些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从政府的收入来说实际上让渡得并不太多,但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有利民生的效果可能会比较好。完全应当对草根层面的发展诉求给予更大的关注,尽可能给予更开明的处理,给予更多的、可能的税收优惠。
不久前,有关部门先后推出对小型企业继续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和小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等减税措施。这些举措也是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配套。
与调整分配关系相配套
“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都显然具有这方面的调控责任。个人所得税在提高所谓起征点的同时,加入整个税率设计方面的优化,在级次、级距上的变化,已经表明了在低端降低税负而在高端适当增加税负的政策意图。
这也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必将经历的若干个改革步骤里面的一步,它是给以后走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做的一些铺垫。今后相关设计里面还可进一步积极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间我们需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的区别机制,这些都可围绕积极培育、壮大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这样一个导向。
房地产税也需要渐进优化。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试点建造起一个相对清晰的、粗线条的框架,那么我们就能够期待再往后一步一步地把这个税扩大覆盖面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套规则。这是和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事情。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调节收入的流量,不动产税是在收入流量必然与房地产的升值趋势合在一起造成更大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再对收入差距加以遏制的一种调节。它的意义是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和邓小平所说的一部分人先富以后要寻求共同富裕这个大方向内在联结的。
与科技创新相向呼应
这是一个与发展中的创新活动应得到政策倾斜支持紧密相联的重要视角。在这方面,税收优惠和激励也不可缺少,不能说它一定起多大的作用,但它必须力争起作用。在某些场合,它可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对于一些企业的研发活动,我们现在已经有较为明确的所得税优惠处理的规定。还有什么在以后能够发挥作用的机制需要构建?
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可能还需要具体设计操作方案。这也是在“十二五”期间,实际工作里带有一定挑战性的事情。
大的概念大家都认同——要走创新型国家之路,要抓住中央已经明确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以后的潮流,使中国总体的发展质量往上走,但是财税的具体支持不能停留在这种大而化之的框架和概念导向上,一定要往下落实到最后可实施的细则和方案上。
三个概念落实四大取向
前面所讨论的税制改革在“十二五”期间的四大取向,落实在税制优化上,可以总结成为三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为结构性减税。增值税的扩围,对小企业的扶持,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就是减税,是有区别对待的、结构性的减税。
第二个概念可称特定税负有减有增。个人所得税是最典型的,不能笼统地说是减税还是增税,它是低端要减税、高端要增税的一个组合。
第三个概念可叫做结构性增税。像资源税、房地产税看起来就是在原有的税负上面又有所提升,当然,它也是结构性的,不是普遍的,而是有针对性的,也有充分的理由。
这种结构性增税在操作中还需要政府注意做好其他的配套。比如资源税,它的增税量度就应该掌握在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能够继续发展,少数企业要被淘汰出局,把这个基本要领掌握好了,改革就成功了——淘汰出局的企业,政府只要处理好其人员的安置、培训和再就业的问题,这方面我们现在已有比较成形的社会保障体系,按要领操作就可以了。
资源税税负在价格上的表现,最后或多或少会传导到最终消费品,那时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及时、适度地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保现在已经做到城镇区域应保尽保,农村正在比照城镇“应保尽保”的原则加快推进。
提高这部分人的低保标准,是使最低收入阶层在价格变动之后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人则有承受能力来消化价格变动,通过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来趋向于低碳化生活。
这就是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效应。结构性增税这个概念是成立的——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它,在宣传上谨慎地处理它,把握好和公众意见之间的互动,其中基本的、实质性的内容和追求,是不可放弃的。■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中国税制改革展望(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