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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习题 - 图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6-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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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决议无效之诉 受到损害;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确认之诉的原告(“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可起诉请求确认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效或者有效。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例外: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以上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决议撤销之诉 事后同意决议,驳回诉讼请求: 1.“决议后,同意”: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2.“决议后,行为表示接受”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3. 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 原告: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应驳回起诉。 被告:公司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 1. 未开会: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未表决: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 1.人数、表决权不合章程: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比例不合法和章程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议不存在(“未开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未表决”) 未形成有效决议 3. 签名伪造: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内容越权: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 可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行为保全 2.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判决的溯及力 注意: 相同点: 1.都不包含监事会决议。 2.被告都是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区别: 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此外的三种诉讼原告可以是“股、董、监+直接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对比 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事项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 可查阅、复制(唯一) 可查阅,无权复制 有条件地查阅、 不能复制 无权查阅、无权复制 未作规定 可查阅、无权复制 会计账簿 股东名册 新增考点二:股东知情权具体规定 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1.股东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2.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一直须具有股东身份) 公司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不得拒绝查阅情形 件材料的,不予支持: (1)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瑕疵)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章程限制) (3)股东间协议约定限制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股东协议限制) 1.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复制。 STEP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STEP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STEP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 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3.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不正当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 (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为第三人通报牟利) (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过去2年已有通报牟利行为) (4)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妨碍公司业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判决主文和知情权的代理行使 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新增考点三:利润分配请求权 当事人的被告:公司 诉讼地位 原告:股东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三人: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原则: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请求权的行使 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未提交,驳回”,但滥用股东权、董高欺诈除外。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1.驳回请求后,以相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法律 效力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对未参加诉讼的有权股东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新增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自由(“无需经过同意、通知”):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对内转让 分股权。 1.原则:“人头过半”,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过半数不包含本数,例如公司有9个股东,其中有1个要对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经过其他8个股东过半数,不包含本数,也就是5个股东的同意才可。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对外转让 两种推定同意情形:(“30+不买”)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书面通知的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已经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a)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b)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放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对其他股东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双方已经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转让的,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 a) 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对外转让,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可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a) 未履行程序: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b) 弃权后,改变实质条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c) 恶意串通导致无法买,只能弃权: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 转让合同无效,股东可以买,善意受让人可请求赔偿: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他股东同时请求按照实际交易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应予支持。受让人交易时善意无过失,请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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