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下,调运处可向社会承运商租赁承运车辆和签订租赁协议。
6.2.6.3 承运商负责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增车辆信息,调运处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准入审核;已准入车辆相关信息变动时由承运商负责及时更新维护。 6.2.7 承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
6.2.7.1 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增强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用户监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和“诚信守时、方便快捷”的服务理念。
6.2.7.2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6.2.7.3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油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6.2.7.4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6.2.7.5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熟悉所承运油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油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6.2.7.6 承运车辆驾驶员对待客户应一视同仁,当与配送对象发生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要避免争执,尽快向所属车队汇报,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6.2.8 承运车辆驾驶员行为禁令 6.2.8.1 严禁违章驾驶。 6.2.8.2 严禁私自载客。
6.2.8.3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6.2.8.4 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2.8.5 严禁未经核准无故延误装卸时间。 6.2.8.6 严禁装卸油时擅离车辆。
6.2.8.7 严禁不穿防静电服及违规进行油品接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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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 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撞。 6.2.8.9 严禁擅自变更单据流转流程。 6.2.8.10 严禁私自涂改单据数据。 6.2.8.11 严禁盗卖油品。
6.2.8.12 严禁私自施、拆车辆铅封。
6.2.8.13 严禁驾驶没有施封的车辆离开装卸油现场。 6.3 公路配送管理规范 6.3.1 承运合同的签订
6.3.1.1 调运处根据公司总体销售安排,测算运力需求,并与承运商进行谈判,初步确定承运合同主要条款,报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 6.3.1.2 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领导审批通过后,调运处起草承运合同文本, 承运价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或双方约定的公路运输价格执行。公司企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合同管理办法对承运合同进行审查、会签。 6.3.1.3 承运合同由调运处、财务处、企管处存档。
6.3.1.4 公司与承运商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共同确定和认可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均可作为承运合同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如相关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以双方最后时间形成的文本内容为准。 6.3.2 公路配送运距的确定
6.3.2.1 加油站送货运距(油库或供应商至加油站、加油站至加油站)由调运处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共同测量确定,编制?加油站送货运距表?,调运处负责审核,经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由调运处配送管理岗录入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6.3.2.2 客户的配送运距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客户和承运商三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编制?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其中:?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营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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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加管处负责审核,分别经营销处、加管处、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生效。
6.3.2.3 调运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站点布局等事项的变化,及时组织进行加油站送货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客户送货地点等事项的变化,分别及时组织进行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 6.3.3 公路配送运输优化管理
6.3.3.1 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对、补充、更新油库、加油站、承运车辆、驾驶员、客户等基础数据资料,确保优化生成的配送指令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6.3.3.1.1 新投运或关停油库以及在用油库等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各油库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2 新投运、关停加油站以及在用加油站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加管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3 客户基础数据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按照其主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3.3.1.4 承运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数据由承运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5 调运处负责对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基础数据及参数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管理。
6.3.3.2 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录入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含应急值班车辆)以油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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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3.3.3 所有参加配送的承运车辆必须经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优化,严禁将客户自提车辆列入承运车辆参与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 6.3.3.4?成品油配送单?当天有效,逾期作废。
6.3.3.5 调度中心对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确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油品出库、入库验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6.3.3.6 对油库、加油站基础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未及时录入、更新的,可不予安排油品配送计划,相应的经济损失、延误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在基础数据信息改正后并经调度中心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安排油品配送。 6.3.4 公路配送调度管理
6.3.4.1 调度中心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后生成的配送计划即为配送调度指令,所有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配送调度指令完成配送任务。 6.3.4.2 承运车辆调度指挥权在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根据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配送指令进行集中调度指挥,承运商根据调度中心下达的配送指令组织实施配送。
6.3.4.3 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油库、配送对象、配送时间、配送车辆、配送地点、配送路线、配送品种和提油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6.3.4.4 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所属各单位、油库、加油站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车路线、配送油库、装运品种、配送时间和送达目的地等内容事项,否则将按违规或违约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和经济责任。
6.3.4.5 油库和营业室监督、落实配送指令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无法执行时,由油库和营业室及时书面上报调度中心,油库和营业室无权变更指令。调度中心按规定程序要求和系统操作流程作废原调度指令,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重新生成配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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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 对配送客户油品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避免夜间配送。 6.3.5 公路配送运行管理
6.3.5.1 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分别在调度中心及必要的单位、场所部署应用系统,要切实发挥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的作用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动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油品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6.3.5.2 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等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6.3.5.3 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如发生该车油品超耗则视为驾驶员偷盗油品,并对该驾驶员前期配送超耗油品进行追溯处理,同时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6.3.5.4 发现承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停靠、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人为损坏和屏蔽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在桥梁下和涵洞内长时间异常逗留等异常的行为,将视为油品偷盗,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0元,一经查实属偷盗行为的,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6.3.5.5 加油站、油库安排专人值班,配备用于夜间工作的防爆照明等设备,及时解决夜间收发作业出现的异常情况,满足夜间公路配送运行管理特别是数质量验收管理的要求。
6.3.5.6 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做到24小时全天候发油,租赁油库应积极协调尽可能实现24小时全天候发油,要切实安排好计量交接和值班、倒班工作,随时办理发油装车手续,提高发油效率。
6.3.6 公路配送数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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