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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复习题(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5-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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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排污单位已经告知农民河水已受到污染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而农民在有其它水源可替代时,仍用污染的河水灌溉,则可认为农民有过失。只有受害人故意用排污管道的污水灌溉造成损害时,才可免除排污单位的民事责任。 8、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判决中指出: “??有两种选择:一是暂缓禁止令的施行,限期厂家改进技术,消除污染源。二是以现金对受害人做一次性补偿”。 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第一种办法不可取,因为短期内仅靠一家工厂的力量难以找到根治污染源的办法。伯根大法官在其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假设要求被告在短期内,比如18个月内改进生产技术以减少公害,否则就发出禁止令。但问题是无法保证短期内技术会有显著的改进。??显而易见,研究进展的快慢是被告无法左右的。如果18个月后,整个水泥业仍未找出解决污染的技术,那么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很难关闭这家工厂??”。 请分析在布默尔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案中选择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利益衡量考量要素有哪些?

经济,技术可行性

9、某环保局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进行证据收集时发现某企业外排废气颜色较黑时立即录像,并依录像进行处罚,后企业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很可能认为环保部门因事实依据不充分、证据不确凿而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分析原因。

答:视听资料主要指录音录像。对这种证据形式,我们应合理利用。通过录像制作的视听资料仅能证明有某种行为存在,不一定都能作为违法行为证据进行处罚,有的还需要有旁证来支持。本案中,录像能证明有排污行为但不能证明有超标排污行为。录像受背景、相机性能、人员技术、天气等条件限制,不能依据录像内容进行处罚。

10、某环保局对某企业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擅自停止运行治理设施,当即进行录像,制作笔录,依法按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处罚。这时录像作为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1)好氧处理池表面没有气泡浮出;(2)机械传动装置停止转动;(3)表盘电源指示灯亮证明有电;(4)车间生产正常运行能证明应有外排污水;(5)经鉴定这一证据无剪接痕迹。 分析某环保局进行的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否恰当?

答:恰当。录像作为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和笔录已经形成证明企业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的完整证据链。

假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会维持处罚决定。 11、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下是某环保局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进行证据收集时的一份不成功的调查询问笔录:

问:我们是环境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请看。 答:看见了。

问:某年某月某日是否停止运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 答:是。

当事人签字。

最后环保部门做出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处罚决定后,这家工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因生产设施发生意外导致全厂停产、各工艺不再排污的有效证据,部分污染治理设施无运行必要。经审理,法院撤销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这份调查询问笔录的主要缺陷。 答: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场所

做的书面记录,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其记载的事实是应该明确没有歧义的。现场检查笔录应“所录即所见”,不宜出现结论性的语言。 根据“孤证不为证”的原则,环境执法人员在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仍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对笔录的记载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佐证,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才能真正做到“铁证如山”。

如果将环境执法检查理解为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现场检查无疑是要“发现问题”。

首先,执法人员通过对现场情况进行真实、客观的记载,初步整理出被检查对象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而确立调查重点。

其次,再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现场的其他证据采集来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最后,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如要求被检查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引导,避免当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瑕疵,不足以作为证据支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份询问笔录对关键的事项未载明并且执法人员没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如为什么停?停了多长时间?

因为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偷排污染物,而这家企业有证据证明不产生污染物,则不能按\故意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处罚,只能按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或未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进行处罚。 12、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企业生产车间有原料A,但没有发现企业正在使用这种原料,那么应如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答:在检查笔录中只能记载“企业生产车间存放原料A”而不能写成“企业使用原料A进行生产”。即便当时有企业人员在场,直接承认了,也不适宜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而应另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通过问答形式进行证据固定。这样一来使得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提高证明效力。如果使用原料A导致企业废水排放中污染因子发生变化,那么还应该采集水样,通过水质监测报告进一步印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13、分析:《奥胡斯公约》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安全情况也纳入免予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品种养殖场等与请求所指信息相关的环境”也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

答:因为公开此类信息,会危害到地区生态平衡、动植物安全和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等,即对生态安全和自然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此类信息应该属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不应予以公开。一些珍贵或濒危的动、植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和白鳍豚等)或自然资源(如油井和稀有金属)的分布、产地信息,如果公布的话则可能对它们的存在现状造成影响,从整体生态利益考虑应当对这类信息进行保密。 论述分析题

1、分析环境经济政策之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正负激励效应

阻燃剂的生产商事前需要上交履约保证金(一定数量的存款)以支付未来可能的损失.根据所避免的损失的程度,退还给厂商相应存款(加上累计利息).

答:为确保产品安全提供了激励.由于企业承担了事后举证责任,要求其证明产品是安全的,履约保证金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监测其决策后果的激励. 履约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正确地估算存款数量需要对潜在损失的大小有所了解.

此外,因果关系是支付赔偿金或退还存款保证金必要的的条件.

2、论述环境经济政策之排污费制度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分析瑞典氮收费政策精巧之处。

在排污费率的确定上,由于不知道控制成本,控制当局不可能初次尝试就确立正确的排污费率。但是在反复试验的过程中找到适当的比率是有可能的。这一过程开始于选择任何费率并观测在该费率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如果减排量大于预期,费率就应该降低,反之提高。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到实际减排量与理想减排量相等。在这一均衡点上,可以找到正确的排污收费率。

排污收费政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在排污费制度下,即使没有相关控制成本的信息,也能找到实现预定减排量的最低成本配置方案,但找到适当税率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一些实验。

排污收费政策使污染源选择了控制责任的成本有效配置,促进更新更廉价的排污控制手段的 发展,促进减排科技进步。 排污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排污标准与排污费两种政策并用的情况下,企业有向控制当局隐瞒科学技术进步的动机。

由于控制当局是在特定技术的基础上确定排污标准,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标准相应更加严格,更严格的标准使得企业被迫承担更高的费用。 在为找到适当税率而反复实验的期间,排放源将面临排污费不断变化。不断变化的排污费给制定未来计划带来困难。

高排污费下有意义的投资,在税率下降时可能变得毫无意义。

不管是从政策决策者还是从商业管理者的角度看,这个过程都与预期的相差甚远。 瑞典氮收费政策是解决排污收费存在问题的典范。收费制度控制污染的困境是,从排放源那里的收费可能相当大,政策可能产生极大的抵抗。

如果将收费退还给支付方,可以减低抵抗。但是又丧失了限制排放的经济激励。 可否设计一个既能促进政治上可行,又不削弱减排激励的退款制度呢?瑞典氮收费政策专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策划。该计划意图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产生重大激励作用。瑞典氮收费获得的收入政府不保留,而是退还给排放源。 瑞典氮收费政策精巧之处

这一制度是在排污基础上收费的同时,又在能源生产的基础上退还。 这样就奖励了产出单位能源排放很少的工厂,并惩罚了产出单位能源排污太多的工厂,从而为减少生产每单位能源的排污量提供激励。 瑞典氮收费政策的实施效果

1992年,瑞典第一次对大型能源排放源大约120个供热厂和180个锅炉的工业设施实施氮氧化物的排污收费。正如所料,单位能源生产的排污量急剧下降。带来收益成本比高于3:1。

但它没有为减少能源消耗提供激励。

3、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确立严格责任是否适宜? 答:1、与英美法系突出程序法价值,而实体法灵活多变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成文法典的严密,规则之外不容许有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规则原则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单一模式,不存在例外的情形。按这种模式,当事人罪过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具有非常重要

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如果采用严格责任,不探究具体的罪过形态,则将使整个刑法典体系混乱。 2、我国对危害环境所给予的处罚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为主要手段,刑罚只是辅助手段。而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的国家往往在刑法中规定有微罪、违警罪等不同分类,严格责任主要也适用一于这两种罪,而且主要的方式也是判处罚金刑,这更多的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裁; 3、虽然刑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确实具有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但刑罚的使用应讲求经济效益,尽量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实行严格责任,不仅会给刑罚的威慑力带来消极影响,还会给公司、企业带来诉讼之累,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4、美国对于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而导致“超犯罪犯”倾向,己引起本国学者的批评。美国刑法学者马克·A·利恩指出:“这种倾向不仅使刑法本身琐碎化,还会带来对经济发展的抑制,因为严厉的刑罚往往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过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指控。”

4、在环境犯罪案件中,为什么要对涉嫌的法人提起控告呢? 主要有三个理由:

首先,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其他传统犯罪的危害同样严重;

其次,这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一样,在道义上是应当同样受到谴责的;

第三,如果没有刑事制裁,这些法人就会把民事、行政处罚仅看成是经营管理上的成本和代价,并把这种代价最终转嫁于消费者,而要是被判处刑罚制裁,则其公众形象就将大为受损,由此而来的系列严重后果将使其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刑事制裁成为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成为一种独特的维护社会道德价值的力量。

5、在那些特定条件下,某一法人的前身的行为也可能为它带来刑事责任。 一般的惯例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要承担此种责任: 1)继任法人明确或默示的同意承担前身法人的责任; 2)两个法人之间的交易属于一种事实上的合并; 3)继任法人可以被视为其前身的“完全的延续”; 4)两个法人之间进行了虚假欺诈的交易行为。

这些原则的确立目是要防止法人以分立、合并的形式逃避法律制裁,完善法律责任,防止法律漏洞。

上述第3种情形中的“完全的延续”理论出现新的发展,即演变为“实质性的延续”。“实质的延续”要求财产在两个法人之间转移后,只有一个法人继续存在,而前后两法人的股东、董事、股票完全一致。显然“实质性的延续”原则扩大了公司的责任范围。

6、我国新《水污染防治法》从哪几个方面规定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有何意义,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新法从4个方面规定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 一是新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要求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是明确适用于“重点排污单位”。

三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是规定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意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之规定改变了排污单位藐视

法律义务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因监管力量薄弱而底数不清等一些地方基层环保工作的状况。

立法依据:在修订过程中,有关机关充分研究了国情,并参考了国外经验,认为自我监测、记录和申报是企业的基本义务,随时抽查和核实是环保部门的基本权力。

沈阳华润热电因监测数据造假遭处罚

按照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沈阳华润热电厂2013年1#、3#机组发电量22亿千瓦时,一年脱硫补助约3300万元。央视调查称,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一年的脱硫补助不少于几千万。

那么热电厂拿了补贴又不脱硫怎么办?上述管理办法规定,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按照《公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从沈阳华润热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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