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公共绿地中的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化用地的70%。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的最小规模:居住区公园1.5公顷;小游园0.5公顷;组团绿地0.1公顷。
人均公共绿地最小规模:组团1.0平方米/人;居住小区(含组团)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组团)2.0平方米/人。
小区、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三分之一的绿地在建筑冬至日正午阴影范围之外。
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具体指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0%。
5、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其绿地率应符合相应专业设计规范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除生产及防护绿地外,其他各类绿地乔、灌木绿化覆盖面积比例不宜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三十八条 积极鼓励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绿地率可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且大于0.3米的,绿地率可按30%计。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米且大于0.3米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折算。平均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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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小于0.3米的屋顶绿化以及地摆盆花不应计入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积极鼓励各类场地绿化。林荫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5%折算;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率可按10%折算。
第四十条 较大规模或较重要的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项目,其绿化方案应单独申报审批。
第七章 居 住 区 建 设
第四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的门洞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当建设用地仅有一个车辆出入口时,其门洞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式道路长度超过35米的,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和宅间小路四级。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24米以上; 小区道路:红线宽度9~15米; 组团道路:路面宽度6~7米; 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四十四条 建筑密度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低层住宅: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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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25%以下; 高层住宅:20%以下。
第四十五条 容积率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低层住宅:0.5~1.0;
多层住宅:居住小区1.0~1.2,居住组团1.2~1.5; 高层住宅:居住小区2.0~2.5,居住组团2.5~3.0。
第四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上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四十七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不应采用屋顶水箱。推广应用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
第四十八条 住宅层高应在2.8米~3.0米之间。多层住宅楼梯间宽度应不小于2.6米,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1.3米,净高不小于2.0米。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盗门,且门洞宽度不小于1.0米。
第四十九条 住宅单体应配建设施:
1、住宅底层设置的架空层,提倡用于开敞式公共空间,部分可用于设置集中或分户自行车库。
2、住宅底层入口处宜设置门厅,在门厅内可布置配电箱、分户水表、管道液化气表等表箱,以及信报箱、配送箱等设施。
3、住宅单元入口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4、应结合立面统一考虑每套住宅的空调等设备的安装位置,有效组织冷凝水排放。并在方案阶段落实相应设施。
5、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且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6米。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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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居住区配建设施应符合表七要求。
表七
社区用房 物业用房 管理 组团以30㎡/100户,3㎡/1000下规模 不小于30㎡ ㎡ 组团规模 30㎡/100户,3㎡/1000不小于150㎡ ㎡ 经营 4㎡/1000㎡ 4㎡/1000㎡ 邮政服务 信报群 运动场地 适当规模 公厕 垃圾收集设施 合理设置 合理设置 120㎡垃圾转运站 其他 50㎡ 200㎡ 30㎡ 小区规模 30㎡/100户,3㎡/1000不小于525㎡ ㎡ 4㎡/1000㎡ 200㎡ 500㎡ 分组团配建 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配电房等 第五十一条 除表七配建设施外,居住小区还应配建以下设施: 按千人指标配建幼儿园、托儿所,但不应小于六班幼儿园的规模,总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800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
按有关规范配建小学、农贸市场和适量的小区综合服务用房。 第五十二条 应集中或分户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设置总面积不少于平均每户4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 汽车停车库设置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居住区汽车库车位总数不应少于总居住户数的50%。其中,高层住宅汽车库车位总数不应少于总居住户数的70%;高档居住区汽车库车位总数不应少于总居住户数的100%。
2、在入口处等合适位置还应设置总居住户数10%左右的临时停车位。
3、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必须设置集中汽车库;有条件的可在多层住宅底层相对集中设置占多层住宅总居住户数20%以下的底层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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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星多层住宅可在住宅底层相对集中设置适量小汽车停车库。 5、设在住宅底层的汽车库不得采用手动卷闸门,宜采用噪音较小的电动门。
6、汽车库净高不得小于2.2米。设汽车库的自然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并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7、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8、鼓励建设多种形式的集中汽车库。地下、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机械停车、多层停车等形式的地面集中停车库,减半计入容积率。
第八章 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四条 建筑密度:中小学、幼儿园25%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40%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十五条 容积率:中小学、幼儿园1.0以下;其他多层、低层建筑宜在1.8以下,高层建筑宜在3.0以下。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应以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项目的停车泊位标准,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其中,人流、车流集中的公共设施,机动车停车库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停车库(场)的出入口应与基地内道路以及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在规定后退距离外,设置临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为每1千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位3个以上、非机动车位10个以上。具体停车位指标由区建设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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