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绝销售人员私自代收货款现象的通知
各部门:
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销售人员私自代收货款现象,对公司的财政和账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杜绝此类不良现象,特制定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一、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接收货款,包括接收现金,用个人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等收款。如有违反,每次处以50元罚款;金额大于1000元的将处以货款金额10%的罚款。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知会公司财务部,经财务部批准方可执行。
二、各销售人员名下的应收款,由其本人负责向客户催收,除合同规定有账期的,其余款项不得逾期超过一个月。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处理的,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回收,并有权视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
三、公司严禁销售人员私自代收货款,如有代收款情况的必须出具《代收款授权书》。若客户未能将货款交付到公司账户或付给拥有《代收款授权书》的人员,公司对此款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由客户自负。
其余均按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总经理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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