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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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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第十条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市局统一制发。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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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避增值税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以及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等事项”。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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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的制度。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第十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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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九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提醒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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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准完毕,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总机构属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其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收用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是认定日期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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