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资源设计包括数据集规范化描述、通用数据库设计、主题数据库设计。
(一)数据集规范化描述
数据集是可以标识的围绕主题的数据集合。数据集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它与具体的数据库概念不同,在科学数据共享工程中,只要满足可以进行描述、具有一定主题的数据集合就是数据集,用于数据共享的数据集是数据共享的基本内容和最小粒度。
医药卫生数据集规范化描述的目的是为各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单位提供共享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描述、加工和表达的方法与技术,从而生产出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符合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标准的数据集产品,确保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的实现。
数据集规范化描述要求各个共享数据集制作单位基于科学数据具体内容的基本构成和分析共享服务需求,理清共享数据集的概念、内容、组成及其结构,再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描述和表达。
数据集规范化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资源描述、展现需求分析、数据集命名、实体设臵、实体属性设臵、实体关系定义、主键和外键定义和数据集注册等内容。
(二)通用数据库设计 (三)主题数据库设计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科学数据的汇交、审核与保管等。
(一)科学数据的汇交包括资源制作单位向数据中心的汇交及数据中心向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汇交。
资源制作单位汇交的科学数据是指规范化制作的共享数据集和元数据;数据中心向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汇交的科学数据是指资源制作单位汇交的共享数据集和元数据。
资源制作单位(数据中心)应当适时向所在数据中心(共享网)报告应汇交的科学数据,接受其审核。汇交的科学数据通过数据中心(共享网)审核后,由制作单位(数据中心)适时向所在数据中心(共享网)汇交。
(二)数据中心在完成对科学数据的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科学数据接受凭证。各数据中心要求制作单位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制作单位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说明。
(三)数据中心应采用现代化的手段保存科学数据。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对科学数据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科学数据及时予以清除。
数据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学数据的保管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依据国家秘密法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四)数据中心自收到汇交的科学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保护期内的科学数据,只公开科学数据目录。制作单位书面同意提前公开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数据中心予以公开。
共享网完成对数据中心汇交的科学数据后,在共享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四章 资源建设标准化规范
第十六条 资源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标准包括: 1.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分类与编码方案; 2.医药卫生科学数据模式标准;
3.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元标准化原则与方法以及医药卫生数据元目录;
4.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元数据标准。
第十七条 各数据中心遵循《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分类与编码方案》,对本专业的数据资源进行分类描述。
第十八条 数据集规范化设计与制作的基本方法遵循《医药卫生数据模式标准》。
第十九条 数据集实体属性的描述遵循《医药卫生数据元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数据元的标识、定义、关系、表示及管理五类22个基本属性出发,规范实体属性。
第二十条 数据集基本内容的描述及注册遵循《医药卫生元数据标准》。
第五章 资源建设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数据中心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资源建设工作。专职人员配臵结构要合理,要由具备本专业知识、标准化知识、计算机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和资源制作单位的分工和职责明确。 数据中心的职责如下: ? 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 向科技部进行共享项目申请;
? 组织共享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的编写与申报; ? 负责数据管理;
? 负责共享数据的调度及对数据制作单位进行审核; ? 元数据审核、发布、维护; ? 技术指导与培训;
? 组织提交科技部的考核资料,接受科技部的考核。 资源制作单位的职责如下: ? 向数据中心进行共享项目申请;
? 组织共享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的编写与申报; ? 共享数据集、通用数据库及主题数据库的制作; ? 元数据注录、初审及复审; ? 科学数据的定期更新和维护;
? 组织提交数据中心的考核资料,接受数据中心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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