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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招聘考试题库(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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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表扬,能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各种能力的培养,能让学生在快乐中认识周围的人和事。(3)对学生的回答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学生创造性的回答一定要肯定和鼓励,学生错误的回答,教师要有具体的意见,鲜明的观点。对于学生出现的错误,一定要认真指出来。恰当的、客观的评价才能使学生明确努力的方向,“鼓励赞赏”必须建立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4)但上述教师这样做的结果很容易使学生形成模糊的概念,对学生的错误结论不加以纠正,模糊的概念不加以澄清,这不能不说实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欠缺。其实,过多外在的奖励并不利于培养学生内在的持久的学习兴趣。总之,赏识教育不能“赏过了头”。 3、结合教学案例,谈谈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1) 培养学生主动地学习,鼓励他们亲自实践 (2) 放弃权威态度,在班上倡导学生相互合作、相互支持,使集体创造力得以发挥 (3) 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开阔视野,使学生对知识加深理解,灵活运用 (4) 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创造性思维训练 (5) 延迟判断,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创造

(6) 发展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7) 鼓励学生独立评价,即用自己的标准评价别人的想法,不要受其他人的影响或暗示

(8) 训练学生的感觉敏锐性 (9) 重视提问,既对学生的提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认真对待;也向学生提一些不拘泥与课本的问题,以刺激学生的思维。 (10) 尽可能创造多种条件,让学生接触不同的概念、观点以及材料、工具等。

(11) 注重对学生挫折忍受力的培养。 (12) 注重整体结构,把知识系统地教给学生。

4、简述教师应具备哪些心理品质,及这些心理品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作用。

(1) 合作及民主的态度(2) 仁慈、体谅(3) 有忍耐心(4) 兴趣广泛(5) 和蔼可亲( 6) 公正无私(7) 有幽默感(8)言行稳定一致(9) 有兴趣研究学生问题(10) 处事有伸缩性(11) 了解学生、给予鼓励(12) 精通教学技术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要形成道德品质,就必须使知情意行这些心理成分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品德形成是这些心理成分共同发生作用的综合过程。但在培养道德品质的过程中,这几方面心理成分的培养并不是齐头并进的。一般认为,在品德形成和发展中,应沿着知情意行的顺序进行。但由于道德品质的发展具有年龄阶段特征,影响道德品质发展的因素又是多方面且相互影响的,因此在道德教育中要选择最需要、最迫切、最有效的方面入手。例如,可以通过阐明道德概念从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开始,也可以从激发道德情感入手,还可以从行为技能和习惯的训练起步。所以,道德品质的培养可以有多种开端,但最终还是要使各种心理成分都得到发展,形成道德信念。 5、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6、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1

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9、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0、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1、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2、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3、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

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4、王力是一个15 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22

业做准备。 15、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6、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17、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18、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3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19、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20、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

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

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七、教学案例列举 (一)教学观、学生观 案例1

王林平时成绩一般,但总想找个机会能一鸣惊人。期末考试前的一天下午,王林走过教导处门口,看到里面没人,就走了进去,一眼看到老师放在橱里的语文试卷。他想,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正当他打开橱门时,教导处张主任突然走了进来。张主任看到瑟瑟发抖的王林,什么都明白了。张主任严肃地对王林说:\平时不努力,现在偷试卷,真丢脸!你等着受处分吧!\脸色煞白的王林哀求道:\我下次再也不敢了,请不要处分我。\张主任怒道:\没门!\几天后,学校宣布了对王林的处分决定。

请问:张主任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假如你是张主任,你会怎样做? 案例1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张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这是因为他的做法违背了新课程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一切为了孩子的发展\。 24

错误之一:是没有把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看待。王林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他正需要接受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作为教导主任不能以这种简单的方法进行教育,应该与他一起分析错误的危害,帮助他,同时指出他在学习上应努力的方向,并相信他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能改正错误。 案例1分析 错误之二:是没有把学生看作是完整的人。学生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学生,不仅具备全部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尊严,关注学生道德、情感、态度、价值观,抓住教育契机,引势利导,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

假如我是张主任,一定不会这样做,当我发现了王林的这种不轨行为后,会耐心细致地和他一起分析这种错误的危害,指出他学习上的不足,提出应努力的方向,并相信他会改正错误。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关注他的发展,不断帮助他,使其健康成长。 案例2: 在语文课上,李老师按学生不同水平分成几个等级组,定出不同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学生自动\对号入座\,如C级组的标准是\语言通顺\,符合要求的就给高分。不少学生高兴地说:\我的作文在小学里就经常不及格,今天李老师给我打了100分,我觉得学好作文还是有希望的!\李老师又及时鼓励达标的同学继续向B级、A级组进军。 请问:上述案例中,李老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李老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其原因是李老师的做法体现了新课程提出的发展性评价的内涵。

首先,李老师的评价促进了学生的发展。突出了评价的激励与调控的功能,促进学生不断进步,实现自身价值。

其次,体现了最新的教育观念和课程评价发展的趋势。重视评价者的主体性与评价对个性发展的建构作用。

第三,体现评价标准分层化,关注被评价者之间的差异性和发展的不同需求,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提高和发展的独特性。 第四,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李老师潜移默化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评价进入学生发展的进程之中。 案例3: 一班的

A老师正在上《为你打开一扇门》一课,突然,从窗外传来一阵急促的\的嘟\的嘟\声,这声音犹如一块巨石落入平静的水面,教室里顿时喧闹起来。紧接着,像有谁下了一道命令:\向左看齐\,所有的学生都向左边看去。这是怎么回事,还没等老师喊出话来,坐在靠窗边的同学已经站起来,趴在窗台上向外张望,其他的同学更是着急,他们有的站在椅子上,有的一蹦一跳,脖子伸得老长,平时上课就坐不住的索性冲出座位,涌到窗前。他们你扒我,我推他,争先恐后地向外张望--原来是两辆红色的消防车由南向北从窗前驶过?? 案例3:

教室里恢复平静后,A老师灵机一动,便放弃了原来的教学内容,而让同学把刚才的所见、所闻、所想说出来,写下来。结果,同学们个个情绪高涨,说得头头是道,写得也很精彩,乐得老师满脸堆笑。

二班的B老师面对以上的情境板起面孔,维持纪律,让学生回到座位上,继续原来的教学。而学生却余兴末止,沉浸在刚才的氛围中??

B老师不愿意放弃原来的教学内容,否则他认为自己\没有完成教学任务\。

请问:A、B两位老师的做法有何不同?你赞同哪位老师的做法? 案例3分析

课程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就是\变课程的预定性和封闭性为课程的生成性和开放性\。 A老师突破预定计划而\创造性地教学\,凸现了课程的多元创新的价值取向,

尊重学生的兴趣、情感,培养和爱护学生的求知欲。依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化选择来拓深、拓宽课程的内涵和外延。捕捉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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