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租 承 租
租 赁 合 同
方:北京安达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方: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北京安达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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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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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出租方同意出租、承租方同意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富力双子座B座 2603 房间(为电梯显示楼层)(毛坯房)作为办公用房(以下简称该房产),该房产的租赁面积为 324.16 平方米(以下简称本合同租赁面积)。其位置及平面图详见合同附件一。
2.承租方将该房产作为办公用途,并取得所经营行业相关合法证件。除此之外,未经出租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产的用途。
第二条 租期及租金
1. 该房产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其中免租期 个月, 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不免物业管理费。租期届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产。
2. 租期届满时如承租方需要继续租用,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出租方
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与出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 该房产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未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需连同物业管理费一起
交纳).
4.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18元/平米/月(包含空调费),按本合同租赁面积合计月
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5834.88元。具体物业管理内容及标准以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为准。
5. 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情况(如入住、免租期、退租、扩租),日租金及日物业管理费均以:(月租金+月物业管理费)÷ 30天计算。 6.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产租金标准不予调整,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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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押金
1.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出租方交付该房产 3 个月的租赁押金(以下简称押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作为承租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条款的保证金。押金不计利息。
2.在租期内,押金不能用于承租方充抵租金或用于其它消费。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在解除本合同时,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以押金直接冲减承租方所欠出租方的各项费用。如该押金仍不足以冲减所欠费用,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收取所欠费用。
3.租期届满时,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1)承租方已全部履行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承租方已经向出租方交还该房产;
(3)出租方已经确认承租方对出租方无任何支付义务和赔偿义务。
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押金的期限应在出租方做出书面确认之后的30日之内。
承租方在租期届满时向出租房书面提出确认申请,出租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0 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否则视为出租方已经确认承租方符合全额退还押金条件。出租方应在30日内退还全部押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 月 支付,付款日期为每月25日支付下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2. 承租方按“押三付一”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包括押金人民币 元,一个月的
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免租期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承租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首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出租方。 3. 租金及押金以人民币支付。
4.承租方可以现金、支票、电汇转帐的形式交纳租金及押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付现金
之日为付款日,其他方式的以应付款到达出租方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地点为出租方财务部或出租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房屋维护
1. 自出租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承租方如因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
的原则下,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在开始装修前送出租方审批并备案。出租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租方的装修方案予以批复。如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由承租方将该装修方案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才能开始施工。
2. 出租方按该房产的现有条件向承租方提供用房。在租期之内,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
租方同意,不得在大厦所属公共区域的任何部位做标记、广告、粘贴、涂改、钻孔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或改变该房产的主体结构及外观。
3.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对该房产内的设备、设施等的状况进行确认,合理使用
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 如承租方对该房产的改造、装修或维护侵犯了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承租方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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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 2. 3.
第六条 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本合同并且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出租方应在 5日内向承租方交付该房产。
对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予以审核、批复。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条件下,出租方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该房产,保证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非出租方的原因而使该房产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出租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保证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在此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该房产的产权转给第三方,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本合同对承租方依然有效。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下,出租方有权在大厦任何部分安装合适的设备设施等,并有权拆除、更换这些设备设施,但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应尽量减少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干扰,并负责修复因此对该房产造成的损害。如确实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需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并赔偿相应损失,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方有权在本大厦内进行翻新、更改通道或改善工程。出租方应尽量减少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干扰,包括对光源和空气流通的影响(承租方不得以不方便、扰乱、业务损失、面积损失或其他理由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失)。如确实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需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并赔偿相应损失,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5.
6.
7.
8. 出租方有权决定对本大厦外墙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力转让或委托给他人。 9. 出租方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房产而出具的任何通知或送达的任何传票,出租方必
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
10. 出租方保证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展自身经营业务的所有必要手续时向承
租方提供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所需文件,出租方需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1. 按时缴付所租赁房屋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2. 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等有关私用消费,由承租方按
《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和供应单位之收费单据按时支付。 3. 承租方不得以该房产的使用权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担保。 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产挪作他用。
5.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该房产转租他人使用。经出租方书
面同意后,承租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按要求向房屋租赁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出租方备案。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承租方应与接受转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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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的通知后,应配合出租方履行相关手
续。
7.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第五条房屋维护条款。
8. 承租方不得在本大厦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货物、家具、垃圾,不得
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单元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9.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产内进行任何妨害出租方或本大厦其他租户的活动,不得在该房
产内制造滋扰第三者的噪音、震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10. 承租人依照出租人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垃圾桶内放置垃圾,不得向服务管道内倾
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11.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
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 承租方在迁出上述房屋时,必须把在租期内自置之全部家私搬走,如果承租方在租
赁期届满后仍未把家私全部搬走,视为承租方对余下物品放弃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而不作另行通知。
13. 承租方自行负责该房产内的清洁卫生及安全问题。 14. 承租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均被视为承租方本身的行为,
承租人须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15.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须同时签署《物业管理公约》,否则本合同无效。承租方
必须服从物业公司按管理规定实施的管理。
16.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进行验
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由出租方保存备案。 17. 在获得出租方批准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权以出租方指定的统一字体,在本大厦的指
示牌(如有)上有偿展示承租方的名称。该字体及指示牌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全权安排设计制造及摆放,若因承租方本身的任何变故需要更改指示牌内容,相关费用须由承租方负担。在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租方可以搬迁该招牌到本大厦其他地方的权利。
18.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该大厦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续租权。 19.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根据第六条第10款提供相关文件。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1. 承租方如有续租要求,须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前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
面续租申请。本合同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有续租优先权。如承租方未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则本合同于租期届满时自行终止,出租方不再另行通知,并有权将该房产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后 10 工作日内将该房产
交还出租方,并与出租方共同验收该房产及附属设施。如有严重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承租人须负责赔偿。
3. 如承租方到期不能腾空该房产,则视为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享有该房产内所有物品
的处置权,并承担出租方代其腾空该房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房产内物品进行保管、搬运、仓储等费用。该费用将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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