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食药监?2012? 号
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
通 知
局各科室、责任片区,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局、温州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购销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
违法犯罪活动,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使药品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5)药师不在职在岗。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两年内有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尤其是近一年来GSP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阶段(2月下旬-3月下旬)。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开展宣传,在乐清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网上开设“药品集中整治行动专栏”,公布整
治相关政策文件、报道整治行动动态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对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治活动作出安排。
各企业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1?10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2?8号)和温州市局及本局相关文件精神,各零售连锁公司总部还要召开门店负责人会议,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执行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企业于3月31日前将《乐清市药品集中整治行动零售企业自查报表》(见附件)上交到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1日-6月10日)。
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检查过程中,各责任片区按照属片划分的原则,负责所在片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检查阶段现场检查工作,药械监管科要专门协助省、市局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检查任务。各片区要注重提高现场检查效率,提高检查的靶向性和有效性,检查方式上,可采取突击(飞行)检查、集中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在检查时间安排上,可采取在常规工作时间检查,也可采
取在夜间、休息日等时间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填写好相应执法文书、固定好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稽查大队。
(三)检查汇总(6月15日前)。
各责任片区对所辖片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有典型案例的须详实描述并形成报告交至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上报温州市局,并做好迎接上级局“回头看”督察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由余春双局长任组长,郑冲、戴宝福副局长任副组长,范明明、叶义、胡士伟、赵佰青、林樨、包慧慧、谢海荣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械监管科,由范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责任区之间要及时交流通报检查相关信息,建立必要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程序;同时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整治工作。稽查大队要加强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已查证属实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或者造成
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一律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核实。
二O一二年 月 日
抄送:市府办,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 月 日印发
附件
乐清市药品集中整治行动零售企业自查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2012年3月 日
自查内容 是否存在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的行为。 自查结果 整改情况 备注 1 2 购进药品供货方资质证件档案是否齐全 购销票据与实物是否相符,药品的购销票据和记录是否真实 3 4 处方药是否按要求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销售,产品的销售去向是否清楚并登记保存 5 6 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药师是否在职在岗 注: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对照文件(详见:http://www.fdayq.gov.cn中“药品集中整治行动专栏”)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报表,于3月31日前上交到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电话625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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