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11〕9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1〕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方案,请荔城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涉及荔城区拱辰街道、镇海街道、新度镇的9个村(社区)。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群众参加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或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费及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等。
第六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七条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下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
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房屋种类 等级 一等 框架结构 二等 三等 一等 砖混结构 二等 三等 重置价(元/㎡) 1500 1450 1350 1400 1350 1280 砖(土)木结构 石混结构 房屋种类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重置价 (元/㎡) 1430 1350 1280 1300 1250 1230 备注:房屋等级特征按附件1的具体标准执行。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第九条 房屋安置方式
(一)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000元/㎡计算。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但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条 安置办法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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