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单位先到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出具保证金的退还意见,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经公示后且查实无工资拖欠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十四、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还,直至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方可退还: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交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30天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 十五、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管理,由办理开工许可的交通(港口)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用工情况监察,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十六、各级交通(港口)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一旦接到交通行业施工工程项目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应及时与该项目的建设办公室(现场业主代表)沟通联系。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七、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致使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九、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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