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论文
注册会计师犯罪的前提是被审计单位提供了存在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即虚假财务报表);如果被审计单位报表是真实的,就不存在注册会计师职务犯罪。
但是,《刑法》第229条没有对审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概括性的规定,留待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标准修改为六项:(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在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结合S&H一案,上述立案标准几乎无法追究Z事务所的刑事责任:
1、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民事诉讼的主体只要为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不存在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而本案中,H公司既不是国有公司、也不是公众投资者,主体的限制就导致本法无法适用。
2、如何确定违法所得?10万元的违法所得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指诉讼相对方?
3、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是否具备这种专业素质对于“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这一审计专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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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案中,即使司法审计机构与诉讼相对方存在权钱交易,这样的证据基本上在民事诉讼中无法获取,因此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受害人也无法提供此类的证据资料。
5、“两年之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这样的机构还被允许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吗?
可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职务犯罪,国家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个盲区,并未形成对于该领域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笔者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沟通中发现,针对该领域的犯罪行为,本市经侦大队未曾有过立案记录,这也是Z事务所能够肆无忌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一种心理底气。
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作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正在影响着社会正常运行的方方面面,只要出具了虚假的司法审计鉴定报告,必然存在受害人;如果没有犯罪成本,犯罪的普遍性必然形成;如果没有犯罪成本,其社会危害性必然日甚一日;司法审计鉴定位于司法的源头,如果没有犯罪成本,这股浊流将肆意奔腾,余毒无穷。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腐败已经渗透到了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在消解着一切建设性的努力,让无辜的个体蒙冤,让违法的个体获利。腐败自然是权力和金钱之间的交易,既得利益者当然会动用其权力竭力阻止和打压健康力量和正义的声音,当政者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必然会发生他们不希望发生的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正值端午期间,重温屈原在楚国亡国之前的悲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青岛分所 冯海艇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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