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卫生厅,省广电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地质局,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广铁集团,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冰冻、寒冷,严重影响交通及电力、能源正常供给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由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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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指挥部汇报;根据省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各种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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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海洋、铁路等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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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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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3.1.3 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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