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 二、五)
(1)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五)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采光系数 规定采光系数
房间名称 玻地比
最低值(%)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
1.5 1:6 课桌面
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6 实验室、自然教室 实验桌面 1.5 1:6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机台面 1.5 1:6 琴房 谱架面 1.5 1:6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地面 1.5 1:6 办公室、保健室 桌面 0.5 1:10 饮水处、厕所、淋浴 地面 0.5 走道、楼梯间 地面
注: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 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 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 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 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 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四)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 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3.3条 一、二、三、四)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 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3.4.1条) (五)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
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 施。(3.2.1.5)
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3.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 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
5.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表4.1.7 通道 直线坡道 曲线坡道 形式 坡度 百分比(%) 比值(高:长) 百分比(%) 比值(高:长) 车型
12 微型车 小型车 15 1:6.67 1:8.3
13.3 轻型车 1:7.50
10 1:10
12 中型车 1:8.3
8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 10 1:10 1:12.5 6 1:16.7 绞接客车绞接货车 8 1:12.5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6.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 7.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表4.1.9 车 型 最小转弯半径(m)
4.50 微型车
6.00 小型车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大型车 10.50~12.00 铰接车 10.5~12.50
8.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 表4.1.13 车 型 最小净高(m)
2.20 微型车、小型车
2.80 轻型车
3.40 中、大型、绞接客车
4.20 中、大型、绞接货车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第4.1.19条)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 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
11.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 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六)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3.8.4条 三)
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楼梯(第3.1.5条(二)、(三))
(1) 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 于0.16m。(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
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 三)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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