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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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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6.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7.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7.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8. 评标程序

8.1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 评标准备; (2) 技术暗标评审;

(3)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4)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5) 技术明标评审;

(6) 商务标评审; (7) 汇总评审结果;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9) 编写评标报告。 9. 评标准备

9.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声明

9.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9.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9.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9.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9.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2)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 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4)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5)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6)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7)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8)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9.3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记录;

(4)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设有);

(5)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 (6) 评标表格;

(7)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3.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9.4 暗标编号

9.4.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指定专人将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的副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按随机方式在其封面上编制暗标编号。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

10.1 技术暗标评审

10.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专用部分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中。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3: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 10.1.2 在技术暗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10.1.3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暗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1.4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封存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将保留的存在投标人标志的技术暗标正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4: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10.2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10.2.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这种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10.2.2 清标的目的在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

分析和整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0.2.3 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前自行组织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委托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清标小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对所委托的清标工作负责。

清标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符合本须知第9.1.3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清标工作应当遵循回避、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标报告仅是对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结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后,才能用于评标工作,清标工作所形成的任何文件均不直接构成有效的评标文件。 10.2.4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与整理; (2) 不平衡报价的分析与整理;

(3) 错项、漏项、多项的核查与整理;

(4) 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合理性分析与整理; (5)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分析与整理;

(6)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核查与整理等。

10.2.5 清标工作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作为分析整理投标偏差的参考; (2) 作为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参考; (3) 作为准备质疑函的参考; (4) 作为准备评标报告的参考。

10.2.6 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确认后,就存在问题整理出质疑函。质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7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提交到指定地点。

10.2.8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应限于根据质疑函而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2.9 投标人针对质疑问题所做出的并被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所接受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10.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记录在投标偏差分析表中。投标偏差分析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5:投标偏差分析表。

10.3.2 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6: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10.4. 技术明标评审

10.4.1 评标委员会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包括核查技术明标是否改变了其在投标资格预审备案登记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10.4.2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明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5. 商务标评审

10.5.1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1) 按第10.5.2项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的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量化得分。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的方法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量化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7: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10.5.2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6 澄清、说明和补正

10.6.1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或修正书面文件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质疑或修正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8: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10.6.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6.3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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