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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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十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省、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组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推动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十五)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产权交易所。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使我省更多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支持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与天津、北京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开展企业产权交易等。
(十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要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十七)推动金融机构由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人才优势,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结算、代理、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由主要提供资金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各金融机构要抽调精通金融业务的人员,建立覆盖广泛、结构优化、类别齐全、布局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顾问人才团队。根据企业在融资、投资理财、兼并收购、业务代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属地结对、就近包挂”的原则,实现金融顾问与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对挂钩,重点在帮助企业完善基础财会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办理抵押质押、融通资金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十八)提高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服务水平。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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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析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发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重点企业、项目、产品目录,组织银行、金融租赁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企业、信托公司、担保机构等,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产品营销和对接,进一步密切银政企关系。针对部分融资主体不符合监管要求、不能充分承接信贷资金的现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要协调银行、信托公司、担保机构、券商、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辅导、帮助其完善融资条件,加快资金投放。
五、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落实支持银行经营的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十一)落实清理不合理收费政策。清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随意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强制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保险等行为。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严格规范信贷操作管理和员工营销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型微型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臵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型微型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二十二)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
(二十三)落实关于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 (二十四)加大对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的财政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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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计划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1?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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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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