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对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申请水稳碎石的阶段鉴定。(一般完工后7天以内)市局质监站将对水稳碎石作详细检测(标高、横坡、平整度、宽度、外观等,用钻孔方式)对于钻孔松散、各项指标达不到质量目标
的,一律进行处理或返工。 6.0 质量管理点
6.1 施工单位要配备业务熟练,政治素质高的工长和技术人员担任拌和、摊铺、检测等工序负责人,并落实责任,制定责任制奖惩制度,严格奖惩,及时检查及时处理,水泥稳定碎石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坚决返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6.2 质量管理点
质量管理点要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制定奖惩制度,检查制度。具体管理
点如下:
(1)、原材料试验:①水泥
②碎石集料。
(2)、施工中矿料级配偏差控制。 (3)、施工中水泥用量偏差控制。 (4)、拌和站及料场管理。 (5)、水稳集料出厂拌和均匀性控制。 (6)、水泥稳定碎石强度试验。 (7)、路面清扫控制(包括做土模或支方木)。
(8)、中线平面偏位控制。
(9)、各种所用机械日检查情况及保养加油情况,特别是关键机械如拌和站、
发电机、摊铺机、压路机等。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管理 规定 通知 主送:各有关单位
抄送:省建设厅 省建管局 省质监总站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2009年3月5日印发
共
印:800份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及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见证(以下简称见证),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体系运行、工程材料等取样送检及功能性试验实施全过程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工程现场旁站监理与见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下列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实施旁站:
(一)深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拆除; (二)6m以上边坡施工;
(三)深度超过5m(含5m)的土方开挖;
(四)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边坡、土方施工;
(五)暗挖工程; (六)地基处理; (七)道路面层施工;
(八)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与拆除; (九)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十)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 (十一)起重吊装; (十二)拆除、爆破; (十三)钢筋隐蔽过程;
(十四)基础及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 (十五)预应力张拉; (十六)防水层施工; (十七)钢结构安装; (十八)管道对接与疏通; (十九)设备安装;
(二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部位和工序; (二十一)其它需要旁站的部位和工序。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实施细则的同时,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实施目的 (四)旁站范围与内容 (五)工程特点与技术控制要点 (六)人员配置计划与具体安排 (七)旁站措施
(八)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九)旁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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