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出具上述书证证明曾肖华已被免去深圳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职务时,公诉人居然承认他们手上早已掌握了这些证据,但不作任何反驳。这又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控方在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
五、法庭调查表明,根本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李霍给了曾肖华10万元,相反,存在着种种疑问,不能排除李霍独吞或李霍拿10万元行贿等情况,不具有排它性,不能得出李霍给了曾肖华10万元的唯一性结论。
证据反映,曾肖华的确是一位已经退出领导层,不具有决策权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什么侦查及起诉部门无视这一重要事实?
身无一职的曾肖华拿10万元而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曾肖华只拿了6万元,合不合情理?
既然是“密谋私分”,怎么在时间、地点、人物和过程上矛盾百出或根本无法落实?
与案发时间相隔那么短,作为普通人家的大笔“贪污”,李霍和曾肖华两人怎么可能不约而同地分两次给,还是一次给,都没有记清楚?
李霍和刘伟光的口供都说明是在2000年5月李霍一次提取了57万元现金,那么,给曾肖华10万元完全可以一次给,为何要分两次给,且间隔2、3个月,合不合常理?
怎么连在广西还是深圳蛇口这些天渊之别的地点给钱都前后及互相矛盾? 曾肖华怎么连10万元的去向都讲不清,且前后矛盾,并且都无证据证实? 这么大笔的款项,放在办公室里保管符合情理吗?
法庭调查表明,指控曾肖华的“作案”时间内,李霍和曾肖华根本不可能同时在广西露面,怎么可能李霍回到广西给曾肖华5万元人民币?
曾肖华的集资房款在1999年已交,其后,没有再交任何款项,怎么可能利用2000年的“贪污款项”去交集资房款?
如果曾肖华当时将“贪污款项”存入南宁的工商银行,怎么这么重要的证据控方没有掌握?是不是早已调查,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曾肖华将“作案”所得“贪污款项”存入南宁的工商银行!
怎么不让曾肖华直接从财务处签名领钱,而通过李霍转手,又不留下任何凭证?李霍有没有这么蠢?
综上所述,这10万元钱根本不能排除李霍独吞或李霍拿去行贿等情况,李霍给了曾肖华10万元公款一说不具有排它性,不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
我们满怀信心地期盼审判长、审判员坚守职业良知,顶住各种非正常的压力,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而还曾肖华一个公道,尽快、依法判决曾肖华无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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