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由于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自己的财务信息,其可以通过交替或同时使用收购、发行新股两种手段来操纵自己公司股票的价格;公司负责人则不仅可以借回购股份来操纵公司,巩固自己的地位,而且还可以进行内部交易。这显然既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又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公司动用自身资金收购自身股份,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公司成为它自身的成员,公司同时具有了双重身份,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而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这极易导致公司负责人通过控制公司而侵占公司利益,进一步损害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
66简述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一是定期会议;一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67股东会的职权是什么
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第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第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68简述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要件
1、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理由合法合规。2、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合法合规。3、股东会会议通知合法合规。 4、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5、提案的提议程序合法、合规。 6、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合规。7、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符合其他特别规定
69简述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70简述监事会的职权
1. 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1简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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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垫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72简述董事监事经理的忠实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4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73简述董事监事经理的善管义务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不得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4公司法在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中是如何体现权力制衡原则的 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
因为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成本收益衡量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但由于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公司的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必须对其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对大股东的约束、对董事、董事会的约束及对对经理的约束。
82简述公司终止的特征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公司方可消灭。
83简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意义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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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84简述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
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4所欠税款。5公司债务。6股东分配。
8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5行政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6司法解散:人民法院判决。7请求解散。
86简述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的关系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造成还是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寻求司法解散,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7简述清算的法律意义
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2起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88清算组织的职权有哪些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事务;4、缴纳公司所欠税款;5、提出财产评估和作价依据;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特殊性有那些?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可发型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应当在债券上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在全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33·简述公司发起人应具的条件。
答:(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 股份。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34·简述公司发行新股应符合的条件。
答:(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叼牛。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5.简述普通清算的程序。 答:(1)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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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38.简述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及特点。
答: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2)股东出资的单一性;(3)设立条件的特殊性;(4)运营要求的严格性;(5)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
3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答:(1)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净资产按l: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5)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l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6)公告
33.简述股权的种类。
答:股权是任何类型公司中的股东都享有的权利。股东之所 以向公司出资,无非是通过取得股权实现其经济目的。因此,股 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学理上,基于不同的标准,对 股权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奚
(1)自益权与共益权。
(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4)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34.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
答:第147条对不得担任这些职务的消极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
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人的为设立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最后公司没有成立,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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