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1.一般要求
1.1 卖方提供的资料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其中提供给设计院的图纸须同时提供AUTO CADR-2004电子文本。
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 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预中标厂家确定后,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买方和设计院签署技术协议。签署技术协议时,卖方应提供设计院技术协议初稿以及修改后的图纸资料,载体为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其中电子版载体为可移动存贮硬盘。技术配合结束〔解决不了的问题除外〕并签署技术协议后,预中标厂家携带设计院出具的技术协议放行单,与买方签署商务合同。
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卖方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 卖方提供产品及安全附件的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竣工总图〔盖章〕、技术监督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买方办理使用证所需技术资料。
1.6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卖方及时免费提供。
1.7 卖方要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设计制造有关的资料。 1.8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为10套。
1.9 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图纸均盖有“xx电厂2×300MW煤矸石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施工图专用”章,修改版资料对修改部分有明显的标识和标注。 2.技术文件和图纸
卖方应及时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参数、图纸和资料给设计单位。 2.1 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资料〔卖方细化〕 2.1.1 变送器说明书 2.1.2 变送器安装接口尺寸
2.2 配合工程设计的资料与图纸〔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 2.2.1 变送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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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变送器安装接口尺寸
2.3 设备监造检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卖方应提供满足合同设备监造检查/见证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 2.4 施工、调试、试运、机组性能试验和运行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
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4.1 提供设备安装、运行、调试和试运说明书,以及组装、拆卸时所需用的技术资料。 2.4.2 安装、运行、维护、检修需详尽图纸和技术资料 2.4.3 卖方须提供备品配件清单和易损零件图。 2.5 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买方提供具体资料清单和要求,卖方细化,买方确认,包括但不限于: 2.5.1 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等出厂报告。
2.5.2 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清单。
2.5.3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存放与保管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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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1.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其处理方案需经买方确认后实施。 3.设备监造
3.1 买方对卖方设备的监造
3.1.1 买方将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对卖方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监造工作包括在卖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等。
3.1.2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协助配合买方监造代表在制造厂内进行检测、复查、抽检等工作,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1.4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3.1.5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3.1.6 卖方应给买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通讯、交通等方便。
3.1.7 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买方监造代表1份。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签证资料需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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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3 监造方式
3.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3.2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拒收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3.3 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
3.3.1 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由买方确定并在技术协议中明确,卖方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须向买方提供工厂检验项目单及监造项目方式的建议,供买方确定。
3.3.2 买方在实施监造时有可能对监造项目内容及方式提出更改,卖方应予以确认。 4.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4.3 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4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按技术规范要求。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见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标准。
4.6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卖方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买方确认。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具体试验由买、卖双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按本附件4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卖方提供。 4.7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商。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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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1.1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卖方要派合格的、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卖方提供的包括服务人天数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买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下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买方要求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2 卖方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1.3 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现场运行的要求。买方不再因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1.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现场服务人员。同时,卖方须及时更换买方认为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
1.5 下述现场服务表中的天数均为现场服务人员人天数。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序号 技术服务内容 计划人月数 职称 人数 派出人员构成 备注 1.6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卖方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1.6.1 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资质的现场服务人员天数;
1.6.2 卖方为解决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1.6.3 因其他卖方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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