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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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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为了规范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高产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公平的要求,突出标准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省级复测、部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阳光操作,确保粮食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顺利开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全国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省为主。县、省、部三级分时间、分层次进行测产,由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地测产验收工作,并对测产结果负责。

(二)科学选点。县、省、部三级测产选择万亩示范点有代表性的区域、有代表性的地块和有代表性样点进行测产,确保选点科学有效。

(三)统一标准。实行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第三章 测产程序

第五条 县级自测。水稻、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点在成熟前15~20天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理论测产,马铃薯示范点在收获前15~20天进行产量预估,并将测产和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万亩示范点基本情况,包括:(1)示范点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及村组分布简图;(2)高产创建示范点技术实施方案;(3)高产创建示范点工作总结。

部级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在作物收获前,均要按照本办法对示范点产量进行实收测产,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

第六条 省级复测。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产创建示范点自测和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排序,组织专家对产量水平较高的示范点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同时,在示范点作物收获前10天推荐1~3个示范点申请部级抽测。

第七条 部级抽测。根据各地推荐,农业部组织专家采取实收测产的办法抽测省(区、市)1~2个示范点。

第八条 结果认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各地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测产验收结果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 专家组成

(一)专家条件。测产验收专家组由7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实行回避制。

(二)责任分工。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农业部粮食作物专家指导组成员担任,测产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要求。专家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测产步骤

(一)前期准备。专家组首先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点县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然后查阅高产创建有关档案。

(二)制定方案。根据汇报情况和档案记载,专家组制定测产验收工作方案,确认取样方法、测产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实地测产。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测产验收工作方案,专家组进行实地测产验收,并计算结果。

(四)汇总评估。专家组对测产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认定。

(五)出具报告。测产结束后,专家组向农业部提交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 水稻测产方法

第十二条 理论测产

(一)取样方法。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选取区域内分布均匀、有代表性的50个田块进行理论测产。每块田对角线3点取样。移栽稻每点量取21行,测量行距;量取21株,测定株距,计算每亩穴数;顺序选取20穴计算穗数。直播和抛秧稻每点取1平方米以上调查有效穗数;取平均穗数左右的稻株2~3穴(不少于50穗)调查穗粒数、结实粒。千粒重以品种区试平均千粒重计算。

(二)计算公式。

亩产(公斤)=有效穗(万/亩)×穗粒数(粒)×结实率(%)×千粒重(克)×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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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收测产

(一)取样方法。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将万亩示范点划分为5~10个片,随机选择3个片,在每个片随机选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每块田实收1亩以上。收割前由专家组对收割机进行清仓检查;田间落粒不计算重量。

(二)田间实收。用机械收获后装袋并称重,计算总重量(单位:公斤,用W表示);专家组对实收面积进行测量(单位:平方米,用S表示);随机抽取实收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测定杂质含量(单位:%,用I表示);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单位:%,用E表示);用谷物水分速测仪测定含水率,重复10次取平均值(单位:%,用M表示)。

(三)计算公式。

Y=(666.7÷S)×W×(1-I)×(1-E)×[(1-M)÷(1-Mo)] ; 平均产量=∑Y÷9;Mo为标准干重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

第六章 小麦测产方法

第十四条 理论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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