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在规定的栏目中如实填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对于申报凭证中没有相应栏目的,可不填写,如《境内收入申报单》中没有交易单证号相应的栏目,则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交易单证号。
问题五、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业务有无金额限制? 答: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和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金融机构均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三
问题一、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后携带出境如何办理? 答: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执行。
问题二、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如何打印?
答:金融机构可以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也可以直接由企业从该系统的其它用户端打印后提交给金融机构,如外汇局端、会计师事务所端或企业端。
问题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中有关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下称30号文)第三条“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汇发[2006]19号文的规定与30号文规定相抵触的,按30号文规定执行。
问题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如何理解?
答:此款所称代垫或分摊期限是指从代垫或分摊行为实际发生之日与偿还代垫或分摊的收付汇日期之间的期限。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原始交易合同是指能证明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交易本身的有效交易单证,如境内机构与境外个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协议)、境外个人的商业保险单证、境外差旅费的协议或发票等。
问题五: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未能对外支付的业务该如何
处理?提前购汇资金能否跨行支付?
答: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款项,境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境内机构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的资金,可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际对外支付时境内机构不得重复购汇。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应审核交易单证,并在审核后的交易单证上签注。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应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四
问题一: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对于已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如何处理?
答:在汇发[2013]30号文实施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付汇业务,可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的审核要求执行,并按《细则》第十四条报送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各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做好有关代垫和分摊服务贸易费用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问题二:国际运输项下收付汇运输单据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审核运输清单?
答:对于国际运输项下收付汇运输单据多的情况,银行可根据《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于真实合法的国际运输项下外汇收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银行可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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