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模式和策略选择
协议?。另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已确定?1+3+N?的发展模式以吸引PE在京发展。?1+3+N?模式中,?1?应该代表的就是政府的引导基金,?3?表示的是三只产业基金,?N?代表多家投资企业。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预计100亿元人民币,在该政府引导基金下设立三只产业投资基金,涉及科技、绿色和文化创意等领域,这些产业投资基金将与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设立多只股权投资基金。
3.3.2 广东拟设多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广东省新出台的《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培育10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新增安排20亿元,共100亿元,重点支持引导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拓宽资金渠道,广东省将争取国家支持,募集设立若干产业投资基金,探索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新兴战略性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广东省已经先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成立总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广东省内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同时,将研究运用各种融资平台和信用支持平台的作用,创新融资工具和融资模式,推动重大项目通过股权证券化融资、租赁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3.3.3 天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发力
天津充分利用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已初步形成股权投资基金聚集的态势。2004年,天津市开始向国家申请设立产业基金。2006年,天津市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首只产业基金。同时,随着国家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天津市积极研究制定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措施,设立适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制企业成为现实,天津市研究出台了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面向软件及高端信息制造、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外部条件的促进下,将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
3.3.4 上海首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数量居全国首位
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设立的20只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中,上海获得其中5只基金的设立指标,在与中央签约的7省市中数量最多。上海市将设立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新能源、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等5只新兴产业创投基金。这5只国家级创投基金基本覆盖了上海市新兴产业的主要范围,按创投领域每个项目平均1000万元投入,5只基金可投资200多家企业。创投基金的地方参股部分,将来自由市政府新近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共计100亿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而其国家参股部分,则来自发改委设立的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这部分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对于更大份额的社会资本募集,上海市将吸引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及境外投资者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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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政府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3.4.1 引导基金操作主体能力不足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行政、政府色彩。从目前已成立的多家引导基金来看,大多是由政府委托给一家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在管理引导基金时,依旧沿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具体业务干预和控制,使得投资决策权的行政化,导致投资效率低下或投资受政府官员个人主观影响,这与创业投资需要的灵活性相违背。
3.4.2 引导基金的引导目标与商业性资本目标冲突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中各参与人的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政府资本追求政策目标的实现,希望引导创业资本投向符合本地产业规划发展的领域,投向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阶段;而社会资本和创业投资机构追求收益最大化,他们更愿意投资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和更有赢利前景的行业。不同目标之间如何协调是引导基金运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3.4.3 引导基金管理模式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传统商业性创业投资通常只存在?出资人—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这一双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引导基金运作中,从一个单向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一个复合的委托代理链,即?政府—母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子基金内又蕴涵着?出资人(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创业投资公司出资) —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这一委托代理链。
3.4.4 引导基金操作主体绩效考核制度尚待建立
引导基金不同于传统国有产权,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法单纯从经济指标来考核受托管理机构,所以,现有的国有产权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不适合引导基金。要建立一套适合引导基金自身的考核标准,这套考核标准必须兼顾政策效应和投资收益两方面,只有建立完整、科学的考核体系,政府才能对操作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
3.4.5 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的?变现器?,是引导基金持续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引导基金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和严格的退出程序。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创业资本的退出渠道包括证券市场上市、创业投资企业回购、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股份等,但由于中小企业板市场容量有限,远不能满足创业投资业日益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的投资常常不知及时退出或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从已成熟的项目中退出,从而产生?挤出效应?,降低了政府风险资本的效率,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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