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情况要应当形成综合性的政审结论性材料。
凡是没有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注:实际操作中,集中培训可以在确定为积极分子以后的积极分子培养期进行。)
第三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十九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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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六二十一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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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八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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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党组织无权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要应当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在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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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委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三十一条 党组织要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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