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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业(粘胶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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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得分(

YⅠ)≥85分时,可与表2对比判定其所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级别。当企业相关指标不

YⅠ)<85分时,则进入第2步计算。

满足Ⅰ级限定性指标要求或综合指数得分(

第二步:将新建企业或新扩该建目、现有企业相关指标与Ⅱ级限定性指标进行对比,全部符合要求后,再将企业相关指标与Ⅱ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得分(合指数得分(

YⅡ),当综

YⅡ)≥85分时,可与表2对比判定其所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级别。当企业相关指标不满

YⅡ)<85分时,则进入第3步计算。新建企业或新扩该

足Ⅱ级限定性指标要求或综合指数得分(

建项目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不再参与第3步计算。

第三步:将现有企业相关指标与Ⅲ级限定性指标基准值进行对比,全部符合要求后,再将企业相关指标与Ⅲ级基准值进行逐项对比,计算综合指数得分(

YⅢ),当综合指数得分(YⅢ)≥85

分时,可与表2对比判定其所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级别。当企业相关指标不满足Ⅲ级限定性指标要求或综合指数得分(

YⅢ)<85分时,表明企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5.4 粘胶纤维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评定

对新建粘胶纤维企业或新扩改建项目、现有粘胶纤维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对达到一定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领先水平、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和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根据我国目前粘胶纤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等级清洁生产水平综合评价指数判定值规定见表2。

表2粘胶纤维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判定表

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同时满足: Ⅰ级(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YⅠ?85; ——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Ⅰ级基准值要求。 ——同时满足: 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YⅡ?85; ——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Ⅱ级基准值要求及以上。 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满足YⅢ?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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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标核算与数据来源 6.1 指标核算 6.1.1 单位产品取水量

V?式中:

?Vi?Wi (6-1)

V——生产吨原料或粘胶纤维新鲜水消耗量,t/t;

Vi——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及生产辅助环节所取新鲜水量,t; Wi——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6.1.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E?式中: E

?Ei?Wi (6-2)

——吨产品综合能耗。指企业生产每吨相应产品所消耗的标煤量,企业综合能耗统计参

照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tce/t;

Ei

——统计期内,各相应产品生产环节消耗的能源折成标煤量,tce;

Wi ——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6.1.3 废水产生量

Q产生?式中:

?Qi?Wi (6-3)

Q产生 ——生产每吨产品的废水产生量,t/t;

Qi ——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废水产生量,t; Wi ——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6.1.4 COD产生量

COD产生?式中:

?(CCODi?QCODi)(?Wi?1000) (6-4)

COD产生——生产每吨产品的COD产生量。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末端治理设施前废水中COD总量与各类产品总产量之比值,kg/t;

CCODi——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放COD浓度平均值,g/m3; QCODi——同一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水量平均值,m3; Wi——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COD浓度监测方法,采用重铬酸盐法(GB/T 11914)。 6.1.5 VOC产生量

VOC产生??(CVOCi?QVOCi)(?Mi?106)9

(6-5)

式中:

VOC产生 ——生产每吨产品的VOC产生量。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末端治理设施前的VOC总量与各类产品总产量之比值,kg/t;

CVOCi

——统计期内,相应产品各工艺废气排气口(整瓶、瓶片车间加工车间排气口、纺丝——同一统计期内,相应产品各工艺废气排气口排气量平均值,m3;

空调排风口、组件清洗排风口、松弛热定型机车间排风口等)VOC浓度平均值,mg/m3;

QVOCi

Mi ——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VOC浓度监测方法,采用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6.1.6 二硫化碳CS2产生量

CS2产生?式中:

?(CCS2i?QCS2i)(?Ni?106) (6-6)

CS2产生——生产每吨产品的CS2产生量。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末端治理设施前的CS2总量与各类产品总产量之比值,kg/t;

CCS2i——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末端治理设施前CS2浓度平均值,mg/m3; QCS2i——同一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放烟气量平均值,m3; Ni——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原料或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CS2浓度监测方法,采用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6.1.7 硫化氢H2S产生量

H2S产生?式中:

?(CHSi2?QH2Si)(?Ni?106) (6-6)

H2S产生——生产每吨产品的H2S产生量。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末端治理设施前的H2S总量与各类产品总产量之比值,kg/t;

CH2Si——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末端治理设施前H2S浓度平均值,mg/m3; QH2S2i——同一统计期内,粘胶纤维各生产环节排放口排放烟气量平均值,m3; Ni——同一统计期内,企业相应原料或粘胶纤维合格品总量,t;

H2S浓度监测方法,采用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6.2 数据来源 6.2.1 统计

企业的物耗、新鲜水及能源使用量、产品产量、固体废物(废料、废丝)等,以年报或考核周期报表为准。其中综合能耗指标在统计产量时,不同线密度产品以标准线密度除以实际生产线密度的商为系数,相乘折算产量。标准线密度取值:长丝为133 dtex,短纤维为1.67 dt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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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核算

污染物产生指标系指末端处理之前的指标,以监测的年日均值进行核算。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近期(不超过三个月)检测报告为准。 6.2.3 采样和监测

如果统计数据严重短缺,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也可以在考核周期内用实测方法取得,考核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本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详见表6。

表3 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监测项目 测定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入口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二硫化碳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硫化氢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入口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4678 GB 11914 HJ/T 132 HJ/T 101 HJ 535 GB 7472 化学需氧量 废水处理站入口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氨氮 废水处理站入口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锌离子 废水处理站入口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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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折标准煤系数 0.7143 kgce/kg 1.0143 kgce/kg (灰分10%) 0.8571 kgce/kg 0.7143 kgce/kg 0.9714 kgce/kg (灰分13.5%) 0.9714 kgce/kg 1.3307 kgce/kg 1.4286 kgce/kg 1.4714 kgce/kg 1.4714 kgce/kg 1.4571 kgce/kg 1.7143 kgce/kg 1.4286 kgce/kg 1.1429 kgce/kg 1.4286 kgce/kg 1.2143 kgce/ m3 0.5714 kgce/ m3 0.1071 kgce/ m3 0.2500 kgce/ m3 0.1286 kgce/ m3 0.1038 kgce/kg 0.0978 kgce/kg 0.3420kgce/(kW·h) 0.1229 kgce/(kW·h) 各种能源折算系数

能源名称 原煤 干洗精煤 无烟煤 动力煤 焦炭(干全焦) 焦粉 沥青 燃料油 汽油 煤油 柴油 液化石油气 粗苯 焦油 重油 天然气 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 转炉煤气 重油催化裂解气 蒸汽(中压) 蒸汽(低压) 电力(等价*) 电力(当量) 国际单位制下的折算系数 20934 kJ/kg 29727 kJ/kg (灰分10%) 25120 kJ/kg 20934 kJ/kg 28469 kJ/kg (灰分13.5%) 28469 kJ/kg 39000 kJ/kg 41869 kJ/kg 43123 kJ/kg 43123 kJ/kg 42704 kJ/kg 50242 kJ/kg 41869 kJ/kg 33496 kJ/kg 41869 kJ/kg 35588 kJ/m3 16746 kJ/m3 3139 kJ/m3 7327 kJ/m3 3769 kJ/m3 3042 kJ/kg 2866 kJ/kg 10023 kJ/(kW·h) 3602 kJ/(kW·h) 注1:kgce与kJ的转换系数为29307.6,即1kgce=29307.6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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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主要耗能工质折算系数

电力折算系数取当量值 耗能工质名称 国际单位制下的 折算系数 1213 kJ/kg 1392 kJ/kg 5539 kJ/kg 445 kJ/m3 2350 kJ/m3 495 kJ/m3 495 kJ/m3 26002 kJ/m3 10299 kJ/m3 折标准煤系数 0.0414 kgce/kg 0.0475 kgce/kg 0.1890 kgce/kg 0.0152 kgce/m3 0.0802 kgce/m3 0.0169 kgce/m3 0.8872 kgce/m3 0.3514 kgce/m3 0.0088 kgce/m3 电力折算系数取等价值 国际单位制下的 折算系数 3373 kJ/kg 3874 kJ/kg 15413 kJ/kg 1240 kJ/m3 6539 kJ/m3 1377 kJ/m3 1377 kJ/m3 72360 kJ/m3 28657 kJ/m3 折标准煤系数 0.1151 kgce/kg 0.1322 kgce/kg 0.5259 kgce/kg 0.0423 kgce/m3 0.2231 kgce/m3 0.0470 kgce/m3 2.4690 kgce/m3 0.9778 kgce/m3 0.0246 kgce/m3 新水 工业水 软水 压缩空气 氧气 氮气 氩气 氢气 鼓风 注:kgce与kJ的转换系数为29307.6,即1 kgce=29307.6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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