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办、国办《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