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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例中的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据此,本案例中的承诺期限应从邮戳日期(即投寄日)开始计算,到1月22日时,已超过20天的承诺期,因此,严某发出的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可视为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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