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视听作品中肖像权的保护
摘要:视听作品是演员肖像的特殊载体,本文通过对肖像以及肖像权的法律界定,分析了视听作品中肖像权的特殊性。并且对视听作品中涉及的演员剧照、动漫形象两种具体形式是否受肖像权保护进行解析。最后通过对视听作品的肖像权与其他权利的交叉与冲突的探讨来进一步厘清权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视听作品 肖像 肖像权 权利交叉 一、视听作品中肖像权的特殊性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1]肖像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它与一般的人格权不同之处在于它既包含了精神利益也包含了财产利益。视听作品,首先它是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而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视听作品可以作为演出人员肖像再现的物质载体,使演员的形象为公众所了解熟知。视听作品中的肖像权主要指的就是演员的肖像权,它的特殊性表现在: (一)权利主体的复杂性。
在视听作品中,演员扮演某个角色,是角色形象的来源,他是自己肖像当然的权利主体。但就整个视听作品而言存在著作权人,演员在同意演出时对自己的肖像权即做了一定程度的让渡,只有允许视听作品中再现其肖像,演出才能够顺利进行。因而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也部分的享有演员的肖像权确切的说是肖像的使用权。当演员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权利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视听作品中肖像权保护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